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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 卷八十四 礼四十四 沿革四十四 凶礼六(3)

时间:2017-07-16 通典 我要投稿

  大唐之制,五品以上袭三称,六品以下袭一称。馀具开元礼。

  ○设冰(周 大唐)

  周制,大丧,凌人供夷盘冰。(夷之言尸也,实冰於夷盘之中,置之尸床之下,所以寒尸也。尸之盘曰夷盘,床曰夷床,衾曰夷衾,移尸曰夷於堂,皆依尸而为言也。)君设大盘,造冰焉。大夫设夷盘,造冰焉。士并瓦盘,无冰。设床,襢笫,有枕,含一床,袭一床,迁尸於堂又一床。皆有枕席,君大夫士一也。(此事皆沐浴之后也。造犹内也。襢笫,袒箦,谓无席如浴时床也。礼自仲春之后,尸既袭既小敛,先内冰盘中,乃设床於其上,不施席而迁尸焉。秋凉而止。士不用冰,以瓦为盘,并之盛水耳。)士有冰,用夷盘可。(谓君赐冰,亦用夷盘。)

  大唐之制,诸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暑月薨者给冰。

  ○设铭(殷 周 魏 晋 宋 齐 北齐 大唐)

  殷制,复与书铭,自天子达於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丧服小记文。郑玄云:"此谓殷礼也。")

  周制,大丧,司常供铭旌。(王则太常也。)士丧为铭,各以其物。亡则以缁,长半幅,〈赤巠〉末,长终幅,广三寸,书铭於末,曰"某氏某之柩"。(铭,明旌也。杂帛为物,大夫士之所建也。诸侯建旂,孤卿建旃。以死者为不可别,故以其旗识之,爱之斯录之矣。亡,无也。无旌,不命之士也。半幅一尺,终幅二尺。在棺曰柩。识音至。)竹杠长三尺,置於宇西阶上。(诸侯七尺,大夫五尺。杠,铭橦也。宇,梠也。尔雅曰"檐谓之梠"也。)

  魏皇后崩,缪袭议铭旌曰:"自殷以前,复与铭旌皆书姓,男名女字,无书国者。周之复,天王称天子,诸侯称某甫。(某甫,且字。)秦汉皇帝、皇后、太后,复书铭置之柩也。旧礼书铭皆不书国号,后亦不书氏。魏为天下之号,无所复别。臣子所以称魏故某侯某者,皆以自别耳。明太后不宜复称魏。按左氏云"天王崩",不言周。"刘劭议云:"宜称魏不称姓。据汉律使节称汉。今魏使节亦称魏,及二千石诸竹使符皆称魏。以类推之,其义宜同。今太后之旌宜称魏。"赵怡奏:"祖号所以称庙,不宜以题旌。礼,未有主,作重,既葬而埋之。故铭旌宜与重俱埋庙门外之左。"尚书奏:"祖宗之号,所以表德。题旌古今异仪。今列祖之号,宜改施新铭旌。故旌故杠所埋,如怡等议,与重俱埋於庙门外之左。"

  晋杜元凯云:"诸侯建大旂,(画熊虎龙文曰旂也。)杠七仞,斿至地。"徐宣瑜议云:"王之上公八命,出为二伯,加一等,谓九命作伯,建九斿。按上公之上服,远游冠,佩山玄玉,宜与三公同建八斿。诸位从公者、三公八命,应建旂八斿。侯伯同七命,建旂七斿。"元凯又云:"卿建旃,六斿,至轸。"(孤卿,次三公也。通帛为旃,谓纯赤也。)宣瑜云:"王之卿六命,建旃六斿。王之上大夫五命,建物五斿。"

  宋孝武帝大明二年,太子妃薨,建九斿。

  齐王俭议:"斿本是命服,无关於凶事。今公卿以下,平存不能备礼,故在凶乃建耳。东宫秩同上公九命之仪,妃与储君一体,义不容异,无缘未同常例,别立凶斿。大明旧事,不经详议,率尔便行耳。今宜考以礼典,吉部自有旂辂,凶部别有铭旌。"诏从之。

  北齐制,旌一品九斿,二品、三品七斿,四品、五品五斿,六品、七品三斿;八品以下,达於庶人,唯旐而已。其建旐,三品以上及开国子、男,其长至轸,四品、五品至轮,六品至九品,至较。勋品达於庶人,不过七尺。

  大唐元陵仪注:"大敛讫,所司设太常,画日月,十有二斿,杠九仞,斿委地。大敛之后,分置殿庭之两阶。又设铭旌,以绛,广充幅,长二丈九尺,题云"某尊号皇帝之柩",立於殿下。其三品以上长九尺,五品以上八尺,六品以下七尺,皆书某官封姓君之柩。"具开元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