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史》卷六十五·志第三十二
七年,省准:“巩昌等处便宜都总帅府令史人等,已拟依各追宣慰司令史人等一体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叙,有阙于本司三考典吏内选取。”
八年,部呈:“各寺监保本处典吏补奏差,若元系请俸典吏、本把人等补充者,考满同自行踏逐者,降等叙。”
九年,拟宣徽院典吏九十月补宣使。并所辖寺监令史。
十年,省拟:“中政院宜使于本衙门三考之上典吏及正从九品职官内进用,以色目、汉人相参,自行踏逐者降等。”
十一年,省拟,“燕南廉访司奏差,州吏内选补,考满于都目内迁用。”
延祐三年,省议:“各衍门典吏,须历九十月,方许转补奏差。”
至治元年,部议:“县尉巡检,近年以汉人不习弓马,腹里添设色目县尉巡检。若以荫授人员,不充其选,止于各衙门通译史、奏差人内委用,其考满应注者,百无一二,员阙不能相就,有碍铨选。拟于到选正从八品内,验其历仕根脚,年三十以上,六十以下,不限地方遴选注投。若境内盗息民安,特加升擢,其巡捕不严者,依例黜降。”
凡匠官:至元九年,工部验各管户数,二千户之上至一百户之上,随路管匠官品级。省议:除在都总提举司去处,依准所拟。东平杂造提举司并随路织染提举司,二千户之上,提举正五品。同提举从六品,副提举从七品。一千户之上,提举从五品,同提举正七品,副提举正八品。五百户之上至一千户之下,提举正六品。同提举从七品,副提举从八品。三百户之上,大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一百户之上,大使从七品,副使从八品。一百户之下,院长一员,同院务,例不入流品,量绐食钱。凡一百户之下营匠官资品,受上司札付者,依已拟充院长。已受宣牌充局使者,比附一百户之上局使资品递降,量作正九资品。”
二十二年,凡选取升转匠官资格,元定品给员数,提举司二千户之上者,无之。一千户之上,提举从五品,同提举正七品,副提举正八品。五百户之上、一千户之下,提举正六品,同提举从七品,副提举从八品。使副,三百户之上,局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一百户之上,局使从七品,副使从八品。一百户之下,院长一员,比同务院,例不入流品。工部议:“三百户之上局副从八,一百户之上局副正九,遇有阙,于一百户之下院长内选充。院长一百二十月升正九,正九两考升从八,从八三考、正八两考,俱升从七。如正八有阙,别无资品相应人员,于已授从八匠官内选注,通历九十月,升从七。从七三考升正七,正七两考升从六。从七三考、正六两考,俱升从五。为所辖司属无从六,名阙,如已历正七两考,拟升加从六散官,止于正七匠官内迁转,九十月升从五。如正六匠官有阙,于已授从六散官人员内进注,通历九十月升从五。从五三考拟升正五,别无正五匠官,名阙,升加正五散官,止于从五匠官内迁转。如历仕年深,至日斟酌定夺。至元十二年以前受宣敕省札人员,依管民官例,拟准已受资品。十三年以后受宣敕省札人员,若有超升越等者,验实历俸月定拟,合得资品上例存一等迁用。管匠官遇有阙员去处,如无资品相应之人,拟于杂职资品相应到进人内铨用。凡中原、江淮匠官,正从五品子从九品匠官内荫叙,六品、七品子于院长内叙用。以匠官无从九品,阙,拟正从五品子应荫者,于正九匠官内铨注,任回,理等从九月日。”
二十三年,诏:“管匠官,其造作有好务亏少,勿令迁转。”
二十四年,部言:“管匠衙门首领官,宜于本衙门内选委知会造作相应人员区用,勿令迁转,合依旧例,从本部于常选内进差相应人员掌管案牍,任满交代迁叙。”
凡诸王分地与所受汤沐邑,得自举其人,以名闻朝廷,而后授其职。至元二年,诏以各投下总管府长官不迁外,其所属州县长官,于本投下分到城邑内迁转。
四年,省准:“应给印官员,若受宜命及诸王令旨,或投下官员批札、省府枢密院制府左右部札付者,验户绐印。”
五年,诏:“凡投下官,必须用蒙古人员。”
六年,以随路见伍并各投下创差达鲁花赤内,多女直、契丹、汉人,除回回、畏吾儿、乃蛮、唐兀同蒙古例许叙用,其余拟合革罢,曾历仕者,于管民官内叙用。
省臣奏:“江南诸王分地长官,己令如例迁转,其间若有兼管军镇守为达鲁花赤者,一体代之,似为不宜。合令于投下长官之上署字,一同莅事。”
三十年,各投下州县长官,三年一次给由互相迁转,如无可迁转,依例给由申呈省部,仍牒廉访司体访。
大德元年,诸投下达奋花赤从七以下者,依例类选。
皇庆二年,诏:“各投下分地城邑长官,其常选所用者,居众人之上,投下所委者为添设,其常选内路府州及各县内减一员。”
延祐三年,昭:“有姓汉人达鲁花赤,追夺宣敕。”各投下有阙用人,自于其投下内选用,不许冒用常选内人。
凡壕寨官:至元十九年,省部拟:“都水监并入本部,其壕寨官比依各部奏差出身。”大德二年。拟考满除从九品。”
凡获盗赏官,大德五年,诏:“获强盗五人,与一官。捕盗官及应捕人,本境失盗而获他境盗者,听功过相补。获强盗过五人,捕盗官减一资,至十五人升一等,应捕人与一官,不在论赏之列。”
凡控鹤伞子:至元二十二年,拟:“控鹤受省札,保充御前伞子者,除充抉卫都直指挥使司钤辖,官进义副尉。”
二十八年,控鹤提控受敕进义副尉、管控鹤百户,及一考,拟元除散官从八,职事正九,于从八内迁注。
元贞元年,控鹤提控奉旨充速古儿赤一年,受省札充御前伞子,历三百三十二月,诏于从六品内迁用。大德六年,控鹤百户。部议于巡检内任用。其离役百户人等拟从八品,伞子从七品。延祐三年,控鹤百户历两考之上,拟于正九品迁用。
凡玉典赤:至元二十七年,定拟历三十月至九十月者,并与县达鲁花赤、进义副尉。一百月以上者,官孰武校尉。至大二年,令玉典赤权于州判、县丞内铨注。三年,令依旧例,九十月除从七下县达鲁花赤,任回添一资。
凡蛮夷官,议:“播州宣抚司保蛮夷地分副长官,系远方蛮夷,不拘常调之职,合准所保。其蛮失地方。虽不拘常调之处,而所保之人,多有泛溢。今后除袭替土官外,急阙久任者,依仍以相应人举用,不许预报,违者罪及所由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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