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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議卷第十八賊盜 

时间:2021-08-14 10:18:46 唐律疏议 我要投稿

《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議卷第十八賊盜 

  261 諸以物置人耳、鼻及孔竅中,有所妨者,杖八十。其故屏去人服用、飲食之物,以故殺傷人者,各以鬥殺傷論。

  【疏】議曰:耳鼻孔竅皆為要所,輒以他物置中,有所妨者,杖八十。本條毆罪重者,依毆法;毆未有罪者,亦不科。「其屏去人服用、飲食之物」,謂寒月屏去人衣服,或登高、乘馬私去梯轡,或飢渴之人屏去飲食之類。以屏去之故及置物於人孔竅之中,而殺傷人者,各以鬥殺傷論。若殺凡人或傷尊長應死,或於卑幼及賤人雖殺不合償死,及傷尊卑、貴賤各有等差,須依鬥訟律,〔一〕從本犯科斷,故云「各以鬥殺傷論」。

  若恐迫人,使畏懼致死傷者,各隨其狀,以故、鬥、戲殺傷論。

  【疏】議曰:若恐迫人者,謂恐動逼迫,使人畏懼,而有死傷者。若履危險,臨水岸,故相恐迫,使人墜陷而致死傷者,依故殺傷法;若因鬥,恐迫而致死傷者,依鬥殺傷法;或因戲恐迫,使人畏懼致死傷者,以戲殺傷論。若有如此之類,各隨其狀,依故、鬥、戲殺傷法科罪。

  262 諸造畜蠱毒謂造合成蠱,堪以害人者。及教令者,絞;造畜者同居家口雖不知情,若里正坊正、村正亦同。知而不糾者,皆流三千里。

  【疏】議曰:蠱有多種,罕能究悉,事關左道,不可備知。或集合諸蠱,置於一器之內,久而相食,諸蟲皆盡,若蛇在,即為「蛇蠱」之類。造謂自造,畜謂傳畜,可以毒害於人,故注云「謂造合成蠱,堪以害人者」。若自造,若傳畜貓鬼之類,及教令人,並合絞罪。若同謀而造,律不言「皆」,即有首從。其所造及畜者同居家口,不限籍之同異,雖不知情,若里正、坊正、村正知而不糾者,皆流三千里。

  問曰:律文唯言里正、坊正、村正等罪,不言州、縣知情之法。若州、縣官司知而不糾,復合何罪?

  答曰:里正之等,親管百姓,既同里閈,多相諳委。州、縣去人稍遠,管戶又多,是故律文遂無節制。若知而不糾,依鬥訟律:「監臨之官,知所部有犯法,不舉劾者,減罪人罪三等。糾彈之官,唯減二等。」

  造畜者雖會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無家口同流者,放免。即以蠱毒毒同居者,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孫不知造蠱情者,不坐。

  【疏】議曰:造畜蠱毒之人,雖會大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注云:「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無家口同流者,放免。」據此,老、幼及篤疾,身自犯罪,猶尚免流,今以同居共活,有同流家口亦配,無同居家口共去,〔二〕其老、小及篤疾不能自存,〔三〕故從放免。即造畜蠱毒之人,以蠱毒毒同居者,其被毒之人父母、〔四〕妻妾、子孫不知造蠱毒情者,並免流罪。

  問曰:被毒之人父母不知情者,放免。假有親兄弟,大房造蠱,以毒小房,既同父母,未知父母合免以否?

  答曰:蠱毒家口,會赦猶流,恐其涉於知情,所以例不聽住。若以蠱毒毒同居,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孫不知情者,不坐。雖復兄弟相毒,終是被毒之人父母,既無不免之制,不知情者合原。

  又問:老、小、篤疾,無家口同流者,放免。其家總無良口,惟有部曲,若有奴婢一人,得為有同流家口,老、小、篤疾仍配以否?

  答曰:部曲既許轉事,奴婢比之資財,諸條多不同良人,即非同流家口之例。

  又問:依律:「犯罪未發自首,合原。」造畜蠱毒之家,良賤一人先首,事既首訖,得免罪以否?

  答曰:犯罪首免,本許自新。蠱毒已成,自新難雪,比之會赦,仍並從流。

  263 諸以毒藥藥人及賣者,絞;謂堪以殺人者。雖毒藥,可以療病,買者將毒人,賣者不知情,不坐。即賣買而未用者,流二千里。

  【疏】議曰:凡以毒藥藥人,謂以鴆毒、冶葛、烏頭、附子之類堪以殺人者,將用藥人,及賣者知情,並合科絞。注云:謂堪以殺人者。雖毒藥,〔五〕可以療病,買者將以毒人,賣者不知毒人之情,賣者不坐。「即賣買而未用者」,謂買毒藥,擬將殺人,賣者知其本意,而未用者,流二千里。

      問曰:毒藥藥人合絞。其有尊卑、長幼、貴賤,得罪並依律以否?

  答曰:律條簡要,止為凡人生文。其有尊卑、貴賤,例從輕重相舉。若犯尊長及貴者,各依謀殺已殺法;如其施於卑賤,亦準謀殺已殺論。如其藥而不死者,並同謀殺已傷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