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卷五十九
太和五年四月。敕盐铁判官守尚书刑部郎中李石。宜守本官。自今已后。刑部郎中。诸司诸使。更不得奏请充职。
都官郎中
隋为都官郎。置二人。皇朝因之。置一人。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为司仆大夫。咸亨元年。复为都官郎中。
都官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比部郎中
隋为比部郎。唐因之。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为司计大夫。咸亨元年。复为比部郎中。
比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建中元年四月。比部状称。天下诸州及军府赴句帐等格。每日诸色句征。令所由长官录事参军。本判官。据案状子细句会。其一年句获数。及句当名品。申比部。一千里已下。正月到。二千里已下。二月到。余尽三月到尽。省司检勘。续下州知。都至六月内结。数关度支。便入其年支用。旨下之后。限当年十二月三日内纳足者。诸军支使亦准此。又准大历十二年六月十五日敕。诸州府请委当道观察判官一人。每年专按覆讫。准限比部者。自去年以来。诸州多有不到。今请其不到州府。委黜陟使同观察使计会句当。发遣申省。庶皆齐一。法得必行。敕旨。依奏。
贞元八年闰十二月十七日。尚书右丞卢迈奏。伏详比部所句诸州。不更句诸县。唯京兆府河南府。既句府并句县。伏以县司文案。既已申府。府县并句。事恐重烦。其京兆府河南府。请同诸州。不句县案。敕旨。依。
十一年正月制。令比部复旧敕句京兆留府税租。
长庆元年六月。比部奏。准制。诸道年终句帐。宜依承前敕例。如闻近日刺史留州数内。妄有减削。非理破使者。委观察使风闻按举。必重加科贬。以诫削减者。其诸州府。仍请各委录事参军。每年据留州定额钱物数。破使去处。及支使外余剩见在钱物。各具色目。分明造帐。依格限申比部。准常限。每限五月三十日都结奏。旨下之后。更送户部。若违限及隐漏不申。录事参军及本判官。并牒吏部使阙。敕旨。宜从。
太和四年九月。比部奏。准太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赦文。天下州府两税。占留支用有定额。其残欠羡余钱物。并合明立条件。散下诸州府者。伏以德泽宏深。优裕郡国。申明旧敕。晓示新规。使其政有准绳。法无差缪。实天下幸甚。又诸州应有城郭。及公廨屋宇。器械舟车什物等。合建立修理。须创制添换。又当州或属将校所由。有巡检非违。追捕盗贼。须行赏劝。合给程粮者。又当州或百姓贫穷。纳税不逮。须矜放要添货额者。又当州遇年谷丰熟。要收籴贮。备以防灾歉者。敕旨。宜依。
司部郎中
隋为司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司门大夫。咸亨元年。复为郎中。
司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开元二年闰二月十日。敕诸司进状奏事。并长官封题。仍令本司牒所进衙门。并差一官送进。诸司使奏事。亦准此。除有告谋反大逆者。任自封进。
工部尚书
隋为起部尚书。武德元年。因而不改。三月。改为工部尚书。龙朔二年。改为司平太常伯。咸亨元年。复为工部尚书。光宅元年。改为冬官尚书。神龙元年。复为工部尚书。大历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敕。京城内诸坊市宅舍。辄不得毁拆。有犯闻奏。
十四年六月一日敕。诸坊市邸店楼屋。皆不得起楼阁。临市人家。勒百日内毁拆。至九月二十日。京兆尹严郢奏。坊市邸店旧楼。请不毁。
工部侍郎(改复与尚书同。)
工部郎中
隋为起部郎。武德三年。改工部郎中。龙朔二年。改司平大夫。咸亨元年。复为工部郎中。
工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屯田郎中
隋为屯田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为屯田大夫。咸亨元年。复为屯田郎中。
屯田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长春宫使
开元八年六月。同州刺史姜师度。兼营田长春宫使。二十年三月。左卫郎将皇甫惟明。摄侍御史。充长春宫使。天宝六载三月。御史中丞王?。兼长春宫使。上元元年六月四日。殿中监李辅国。充长春宫使。宝应元年。殿中监乐子昂。充长春宫使。至大历九年。宋诲除同州刺史。充长春宫使。自后遂令同州刺史充长春宫使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