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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卷五十八(6)

时间:2017-07-05 14:25:44 唐会要 我要投稿

唐会要卷五十八

 
  十三年十月。中书门下奏。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钱物。皆系国用。至于给纳。事合分明。比来因循。都不剖析。岁终会计。无以准绳。盖缘根本未有纲条。所以名数易为盈缩。伏请起自今以后。每年终。各令具本司每年正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日所入钱数。及所用数。分为两状。入来年二月内闻奏。并牒中书门下。其钱如用不尽。须具言用外余若干见在。如用尽。及侵用来年钱。并收阙。并须一一具言。其盐铁使所收。议列具一年都收数。并已支用。及送到左藏库欠钱数。其所欠亦具监院额缘某事欠未送到。户部出纳。亦约此为例。条制既定。亦绝隐欺。如可施行。望为常典。从之。
 
  宝历二年正月。户部侍郎崔元略奏。准赋役。今内外六品以下官。及京司诸色职掌人。合免课役。请自今以后。应诸司见任官。及准式合蠲免职掌人等。并先于本司陈牒责保。待本司牒到。然后与给符。其前资官。即请于都省陈状。准前勘责事。若不实。准诈伪律论。其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及割股奉亲。比来州府免课役。不由所司。今后请应有此色。敕下后。亦须先牒当司。如不承户部文符。其课役不在免限。从之。
 
  开成元年。湖南观察使卢周仁进羡余钱十万贯。户部侍郎归融奏曰。天下一家。何非君土。中外财赋。皆陛下府库也。周仁辄陈小利。妄说异端。言南方火灾。恐成灰烬。进于京国。如徇私恩。臣恐天下仿效。以羡余为名。刻剥生民。其所进钱。请还湖南。代贫户租税。
 
  三年四月敕。户部侍郎两员。自今已后。先授上者。宜令便判钱谷。如带平章事。及判盐铁度支。兼中丞翰林学士。即不在此限。仍为永例。
 
  五年三月。户部侍郎崔蠡奏。天下州府。应合管系户部诸色斛斗。自今已后。刺史观察使除授到任交割后。并须分析闻奏。敕旨。宜依。
 
  大中二年十一月。兵部侍郎判户部魏扶奏。下州应管当司诸色钱物斛斗等。前件钱物斛斗。散在天下州府。缘当司无巡院觉察。多被官史专擅破除。岁久之后。即推在所腹内。徒烦勘诘。终无可征。今后诸州府钱物斛斗文案。委司录事参军专判。仍与长史通判。每至交替。各具申奏。并无悬欠。至考满日。递相交割。请准常平义仓斛斗例。与减选。仍每月量支纸笔钱。若盗使官钱。及将借贷与人。并请准元敕。以赃论。如征收欠折。及违限省条。并请量加惩殿。如缺司录即请令选诸强干官员专知。不得令假摄官权判。从之。
 
  咸通四年六月。河南江淮等道分巡院。荆襄江西道分巡院。并宜敕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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