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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司马谏议书》表格式教案
授课题目:答司马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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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时数: | 2学时 | 授课类型: | ■理论课 □实践课 |
教学目的: 1.了解本文时代背景,把握文章的主要观点,体会作者坚持改革,决不为流言俗议所动的决心。 2.了解“书”的文体特点。 3.掌握本文的驳论方法。 | |||
教学重点: 1.把握文章的主要观点,体会作者坚持改革,决不为流言俗议所动的决心。 2. 掌握本文的驳论方法与语言特色。 教学难点: 本文的驳论方法。 | |||
教学方法和手段: 诵读法、讲授法、讨论法。 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 |||
教学条件:多媒体教室,结合多媒体课件进行课堂讲授 参考资料: 1.徐中玉主编的《大学语文》,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8月版。 2.袁行霈《中国文学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 |||
教学内容及过程 | 旁批 |
教学内容与教学设计: 【作家作品】 王安石(1021-1086),字介甫,号半山,封荆国公,世人又称王荆公。抚州临川(今江西抚州市)人。官至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北宋政治改革家,被列宁誉为“中国十一世纪改革家”。王安石又是著名的文学家,他是唐宋八大家之一,他在诗、词、散文等方面都有独特的成就,他主张为文应“有补于世”,“以适用为本”。他的著作有《临川先生文集》、《王荆公诗文集》。 王安石出生在一个小官吏家庭。父王益,字损之,一生在南北各地做了几任州县官,是一个有正义感且颇为能干的下层官吏。安石从小随父宦游南北,对北宋中期“积贫”“积弱”的局面和隐伏的社会危机有所认识。 安石少好读书,从小受到较好的教育。庆历二年(1042)登杨镇榜进士第四名,不久签书淮南判官,开始了仕途生涯。任地方官吏期间,他关心民生疾苦,多次上书建议兴利除弊,减轻人民负担。治平四年(1067)神宗初即位,诏安石知江宁府,后召为翰林学士。熙宁二年(1069)提为参知政事(副宰相),从熙宁三年起,两度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宰相),推行新法。熙宁九年罢相后,隐居,病逝于江宁(今江苏省南京市)钟山,谥号文。享年六十六岁。 【背景与题解】 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身为参政知事(宰相)的王安石开始推行新法,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第二年,司马光(当时任翰林学士,右谏议大夫,所以称为“司马谏议” )给王安石写了一封三千三百多字的长信,列举了实施新法的弊端,要王安石废弃新法,恢复旧制。本文是作者的复信。 信中主要辨明侵官、生事、征利、拒谏、致怨五事,并对士大夫不恤国事、苟且偷安、墨守成规的保守思想表示不满。文章批驳了司马光的意见,针锋相对而又文笔犀利,注意分寸而入情入理,举重若轻而简明扼要,既表明决绝的态度又不失赠答之礼。 “书”是古代的一种文体,就是书信的意思。古人写信,多有题目,说明是写给谁的。信题多为“报……书”、“与……书”、“上……书”、“答……书”等等,如:《报任安书》(司马迁)、《答李翊书》(韩愈)、《答司马谏议书》(王安石)。《答司马谏议书》 “答”即“答复、回复”之意。“谏议”则指的是“谏议大夫”这个官职,所以,“答司马谏议书”即“回复谏议大夫司马光的信”。 【注解】 某:古人在信稿上用“某”,代替自己的名。 窃:我私下,谦词。 每:往往,常常。 术:方术,方法,这里指政治主张。 重念:又考虑到。 视遇厚:对待优厚。 反复:指书信来往。 宜:应该。 卤莽:同“鲁莽”,草率,冒失。 具:全部,引申为详细。 所以:这样做的原因。 冀:希望。 见恕:原谅我。 见教者:指教我的问题(内容)。 侵官:侵犯官员的职权。 征利:与民争利。 以致:因而招致。 修之于朝廷:在朝廷上讨论修改。 辟:排斥,驳斥。 难:用作动词,责难。 壬人:善于巧言谄媚的人。 固:本来 事事:做事。前一“事”为动词,后一“事”为名词。 【参考译文】 安石启: 【文章分析】 1.主题 本文是书信体驳论文。全文主要驳斥以司马谏议为代表的保守派对新法的指责。王安石的说理文见识高超、论辩犀利。 2.层次结构 全文分为四段。 关于侵官,依据名实相符的原则,王安石阐明制定和贯彻变法的规章制度,有皇帝的命令,有朝廷官员大臣讨论确定,有具体官吏执行,步步有据可查,不是侵官。 3.写作特点 (1)立足于理,理足则气势。 (2)擅于排比,连用排比驳斥对方,则势如破竹,无可阻挡。 (3)擅用反语,如“欲出力助上以抗之,则众何为而不汹汹然”气盛言怡,铿锵有力,虽则全文傲岸之气,愤然涌出,强调坚持改革的决心不可逆转,但语气相当委婉,柔中有刚。 本文观点鲜明,态度决绝,强调坚持改革的决心不可逆转,但措辞委婉得体,柔中有刚。如“故今具道所以,冀君实或见恕也” ;如结尾说您批评我未能帮皇上大有作为,那我知罪了,但让我什么也不要做,墨守成规,那我是不敢领教的。又如第二段中,至于怨谤之多”,先用“固前知其如此也”一句接住,是退;然后“人习于苟且”数句对这种怨谤作出深刻的剖析,是进。一退一进之间形成跌宕,也就形成了全文的委婉文气,但委婉中又含有刚气,含有锋芒。这固然是由于书信体格式的需要,也出于朋友之间的情意,但更是源于王安石作为一个政治家的坦荡胸怀和高度自信,坚持原则,寸步不让,全力维护变法的正义立场。 【相关链接】王安石变法 1.变法前奏熙宁元年(1068年(戊申年)),新即位的宋神宗问王安石:“当今治国之道,当以何为先?”王安石答:“以择术为始。” 熙宁二年,宋神宗问王安石:“不知卿所施设,以何为先?”王安石答:“变风俗,立法度,方今所急也。凡欲美风俗,在长君子,消小人,以礼义廉耻由君子出故也”。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开始推行新法,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翰林学士范镇认为实行“青苗法”是变富人之多取而少取之,然“少取与多取,犹五十步与百步”,七八月间范纯仁上书皇上,公开指责安石“掊克财利”,舍“尧舜知人安民之道”,御史中丞吕诲上书劾王安石巧诈,说他:“置诸宰辅,天下必受其祸”。 一次宋神宗和文彦博讨论变法之事,神宗说:“更张法制,于士大夫诚多不悦,然与百姓何所不便?”文彦博说:“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第二年,司马光给王安石写了三封长信——《与(王)介甫书》责难王安石“财利不以委三司而自治之,更立制置三司条例司”,“又置提举常平广惠仓使者”,“今介甫为政,尽变更祖宗旧法,先者后之,上者下之,右者左之,成者毁灭之,弃者取之,矻矻焉穷日力,继之以夜不得息”,“今介甫为政,首建制置条例司,大讲财利之事,又命薛向行均输法于江,淮,欲尽夺商贾之利,又分遣使者散青苗钱于天下而收其息,使人愁痛,父子不相见,兄弟妻子离散”。“或所见小异,微言新令之便者,介甫辄艴然加怒,或诟骂 以辱之,或言于上而逐之,不待其辞之毕也。明主宽容如此,而介甫拒谏乃尔,无乃不足于恕乎!” ;列举实施新法“侵官”、“生事”、“征利”、“拒谏”、“致怨”等弊端,要求王安石废弃新法,恢复旧制。王安石则写了《答司马谏议书》回复:“如君实责我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为,以膏泽斯民,则某知罪矣,如曰今日当一切不事事,守前所为而已,则非某之所敢知。”后来两人完全绝裂,司马光跟皇帝辞职,隐居洛阳专心编纂《资治通鉴》。 2.变法举措熙宁二年二月,王安石任参知政事,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法;四月,遣刘彝、谢卿材、侯叔献、程颢、卢秉、王汝翼、曾伉、王广廉八人察诸路农田、水利、赋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九月,立青苗法;十一月,颁农田水利条约。 机构改革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是王安石推动变法第一个设立之机构,原本宋朝的财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设立置制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上级机构,统筹财政,是当时最高的财政机关,此机关除了研究变法的方案、规划财政改革外,亦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并将收入定其为定式。 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市易司),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用以达到“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市易法增加了财政收入。 熙宁三年(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乡村住户,每五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有两丁以上的农户,选一人来当保丁,保丁平时耕种,闲时要接受军事训练,战时便征召入伍。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 税赋改革方田均税: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方田均税法清出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也减轻了农民负担,但是却严重损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们强烈反对。 均输法:此法已久,早在西汉桑弘羊时试行,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输官,达到“敛不及民而用度足”。但是王安石以内藏钱五百万,上供米三百万石为本钱,行使均输法,汉朝的桑弘羊和唐朝的刘晏行使均输法都不另拨本钱,所以王安石的均输法也算是创新。[2]熙宁二年七月,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费,又要避免商人屯积,在淮、浙、江、湖六路设置发运使,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的原则,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减少人民的负担。 青苗法:青苗法起源于陕西转运使李参,所以青苗法是一个地方实践后推向全国的产物。[3]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但具体实施中出现强制借贷现象,是王安石变法措施中争议最大的内容。 募役法:又称“免役法”,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使得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了生产发展,也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3.反响元祐元年(1086年)司马光为相,尽废新法,苏东坡、范纯仁等人皆曰不可,温公执意而行,不久王 安石在南京病死,同年九月,司马光病逝。史载王安石退居金陵时“闻朝廷变其法,夷然不以为意;及闻罢助役,复差役,愕然失声曰:‘亦罢及此乎?’良久曰:‘此法终不可罢也。’”元佑元年二月,罢青苗法。到了三月,范纯仁以国用不足,请复之。八月,司马光奏称:“散青苗本为利民。” 苏轼在反对免役法时说,“自古役人之必用乡户,犹食之必用五谷……行地之必用牛马,虽其间或有以它物充代,然终为天下所可常行”。还说“士大夫捐亲戚弃坟墓,以从官于四方者,宣力之余,亦欲取乐……若厨傅萧然,则似危邦之陋风,恐非太平之圣观”,但是后来苏轼又认为免役法确实可行,他在《与滕达道书》中承认,“吾齐新法之初,辄守偏见,至有异同之论。虽此心耿耿,归于忧国;而所言差谬,少有中理者……回视向之所执,益觉疏矣”,十馀年后元祐更化时,苏轼反对司马光废除免役法,他说“专欲变熙宁之法,不复较量利害,参用所长”。 【思考与练习】 1.本文的主旨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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