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纪十 起旃蒙协洽正月,尽强圉作噩六月,凡二年有奇
是月,太原平晋、献州交河、莫州、醴陵皆水,莫亭、任丘、湖南济州螟。
六月,己亥,御史台言:“官吏受赂,初既辞伏,继以审核,而有司徇情,致令异辞者,宜加等论罪。”从之。
诏:“晋王所部衣粮,粮以岁给,衣则三年赐之。”
丙午,安南遣人招诱叛贼黄胜许,胜许遁入其国。
甲寅,降《官吏受赃条格》,凡十有三等。南台御史大夫阿喇卜丹言:“立法贵轻重得宜,使民不至易犯。今所降条格,除枉法外,其不枉法者,自二十两以下,罪与受一分者同科,似轻重少偏。”不听。
丙寅,诏行省、行台:“凡朱清、张瑄有所陈列,毋辄止之。”
是月,大都、真定等路蝗,海南民饥,发粟赈之。
秋,七月,癸酉,诏:“云南、福建官吏满任者,给驿以归。”
壬午,巴延、阿珠、阿尔哈雅等所据江南田及权豪匿隐者,令输租。
增江西、湖南省参政一员,以朱清、张瑄为之。
以虎贲三百人戍应昌。
广西贼陈飞等寇昭、梧、藤、容等州,湖广左丞巴特玛琳沁击平之。
是月,赈平阳等路饥。
八月,丁酉朔,禁舶商毋以金银过海,诸使海外国者不得为商。
壬寅,命江浙行省以船五十艘、水工千三百人沿海巡禁私盐。
乙巳,立捕盗赏格:“诸人能告捕者,强盗一名赏钞五十贯,窃盗半之,应捕者又半之,皆征诸犯人;无可征者,官给之。”
山东西道廉访使陈天祥上疏曰:“盗贼之起,各有所因,除岁凶诿之天时,宜且勿论,它如军旅不息,工役洊兴,原敛烦刑,皆足致盗,中间保护滋长之者,赦令是也。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彼强梁之徒,执兵杀人,有司尽力以擒之,朝廷加恩以释之,旦脱系累,暮即行劫,既不感恩,又不畏法。夫凶残悖逆,性已预定,诚非善化所能移,惟严刑以制之可也。”天祥既上疏,乃严督有司追捕,自其所部,南至汉江两千馀里,多就擒者。
九月,辛未,圣诞节,帝驻跸安同泊,受诸王、百官贺。
甲戌,征浙东、福建、湖广夏税,罢民间盐、铁炉灶及淮西诸巡禁打捕人员。
戊寅,元江贼舍资掠边境,梁王命集赛坦讨平之。
甲申,云南省臣额森布哈征奇兰。拔瓦农、开阳两寨,其党达喇率诸蛮来降,奇兰悉平,以其地为云远路军民总管府。
辛卯,诸王楚布言“汪总帅等部众贫乏”,帝以其久戍,命留五千驻冬,馀悉遣还,至明年四月赴军。
李呼喇齐入觐,授陕西行中书省右丞、议本省公事。寻卒,后谥襄敏。
冬,十月,丁酉,有事于太庙。
壬子,帝至自上都。
诏:“职官坐赃论断,再犯者加本罪三等。”
赣州民刘六十,聚众至万馀,建立名号,朝廷遣将讨之,观望退缩,守令又因以扰良民,盗势益盛。江南行省左丞董士选请自往,即日就道,不求益兵,但率掾吏李霆镇、元明善二人持文书以去,众莫测其所为。至赣境,捕官吏害民者治之,民相告语曰:“不知有官法如此!”进至兴国,距贼营不百里,命择将校,分兵守地待命。察知激乱之人,悉置于法,复诛奸民之为囊橐者。于是民争出自效,不数日,六十就擒,馀众悉散。军中获贼所为文书,具有旁近郡县富人姓名,霆镇、明善请焚之,民心益安。遣使以事平报于朝。博果密召其使谓之曰:“董公上功簿耶?”使者曰:“某且行,左丞授之言曰:‘朝廷若以军功为问,但言镇抚无状,得免罪幸甚,何功之可言!’”因出其书,但请黜赃吏数人而已,不言破贼事,时称其不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