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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三十五(13)

时间:2017-07-11 09:44:21 文选 我要投稿

卷第三十五

  注“乃立冢社”:茶陵本“社” 作“土”,是也。表本亦误“社”。

  注“尔民轨仪也”:案:“尔” 当作“示”。各本皆伪。

  注“弗昏作劳”:袁本、茶陵本 “昏”作“暋”。案:依二本善正文似作“暋”。魏志作“昏”,或下当有“昏”“暋”异同之注,今未全也。

  注“杜预左氏传曰”:何校“传 ”下添“注”字,陈同。各本皆脱。

  注“子之谓也”:陈云“子”上脱“晏”字,是也。各本皆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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