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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书》卷一百一十三 志第十九◎官氏九(19)

时间:2017-06-24 19:39:46 魏书 我要投稿

《魏书》卷一百一十三 志第十九◎官氏九

  越勒氏,后改为越氏。

  叱奴氏,后改为狼氏。

  渴烛浑氏,后改为味氏。

  库褥官氏,后改为库氏。

  乌洛兰氏,后为兰氏。

  一那蒌氏,后改为蒌氏。

  羽弗氏,后改为羽氏。

  凡此四方诸部,岁时朝贡,登国初,太祖散诸部落,始同为编民。

  太和十九年,诏曰:"代人请胄,先无姓族,虽功贤之胤,混然未分。故官达者位极公卿,其功衰之亲,仍居猥任。比欲制定姓族,事多未就,且宜甄擢,随时渐铨。其穆、陆、贺、刘、楼、于、嵇、尉八姓,皆太祖已降,勋著当世,位尽王公,灼然可知者,且下司州、吏部,勿充猥官,一同四姓。自此以外,应班士流者,寻续别敕。原出朔土,旧为部落大人,而自皇始已来,有三世官在给事已上,及州刺史、镇大将,及品登王公者为姓。若本非大人,而皇始已来,职官三世尚书已上,及品登王公而中间不降官绪,亦为姓。诸部落大人之后,而皇始已来官不及前列,而有三世为中散、监已上,外为太守、子都,品登子男者为族。若本非大人,而皇始已来,三世有令已上,外为副将、子都、太守,品登侯已上者,亦为族。凡此姓族之支亲,与其身有緦麻服已内,微有一二世官者,虽不全充美例,亦入姓族;五世已外,则各自计之,不蒙宗人之荫也。虽緦麻而三世官不至姓班,有族官则入族官,无族官则不入姓族之例也。凡此定姓族者,皆具列由来,直拟姓族以呈闻,朕当决姓族之首末。其此诸状,皆须问宗族,列疑明同,然后勾其旧籍,审其官宦,有实则奏,不得轻信其言,虚长侥伪。不实者,诉人皆加'传旨问而诈不以实'之坐,选官依'职事答问不以实'之条。令司空公穆亮、领军将军元俨、中护军广阳王嘉、尚书陆琇等详定北人姓,务今平均。随所了者,三月一列簿帐,送门下以闻。"于是升降区别矣。

  世宗世,代人犹以姓族辞讼,又使尚书于忠、尚书元匡、侍中穆绍、尚书元长等量定之。

  《魏书》 北齐·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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