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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卷四 食货四(5)

时间:2021-08-15 20:26:13 通典 我要投稿

《通典》卷四 食货四


 

  后汉光武建武中,田租三十税一。有产子者复以三年之算也。明帝即位,人无横徭,天下安宁。时穀贵,尚书张林上言:"穀所以贵,由钱贱故也。可尽封钱,一取布帛为租,以通天下之用。"从之。

  魏武初平袁绍邺都,令收田租亩粟四升,户绢二匹,绵二斤,馀不得擅兴。

  晋武帝平吴之后,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賨(在公反)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

  成帝咸和五年,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是后频年水旱,田税不至。咸康初,算田税米,空悬五十馀万斛,尚书诸曹以下免官。

  哀帝即位,乃减田租,亩收二升。

  孝武帝太元二年,除度定田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税三斛,唯蠲在役之身。八年,又增税米口五石。(前燕慕容皝在柳城,以牧牛给贫家,田於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无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记室参军封裕谏曰:"且魏晋虽道消之代,犹削百姓不至於七八。将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得田者,与中分,百姓安之,人皆悦乐。臣犹曰非明王之道。"蜀李雄赋丁岁穀三斛,女丁半之,调绢不过数丈,绵数两。事少役稀,百姓富实,门闾不闭,无相侵盗矣。)

  宋文帝元嘉中,始兴太守徐豁上表曰:"武吏年满十六,便课米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课三十斛,一户内随丁多少,悉皆输米。且十三岁儿,未堪田作,或是单迥,便自逃匿,户口岁减,实此之由。宜更量课限,使得存立。今若减其米课,虽有交损,考之将来,理有深益。"诏善之也。

  孝武帝大明五年,制天下人户岁输布四匹。

  《通典》 唐·杜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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