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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8-14 10:19:25 唐律疏议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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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五詐偽

  【疏】議曰:詐偽律者,魏分賊律為之。歷代相因,迄今不改。既名詐偽,應以詐事在先;以御寶事重,遂以「偽造八寶」為首。鬥訟之後,須防詐偽,故次鬥訟之下。

  362 諸偽造皇帝八寶者,斬。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寶者,絞。皇太子妃寶,流三千里。偽造不錄所用,但造即坐。

  【疏】議曰:皇帝有傳國神寶、有受命寶、皇帝三寶、天子三寶,是名「八寶」。依公式令:「神寶,寶而不用;受命寶,封禪則用之;皇帝行寶,報王公以下書則用之;皇帝之寶,慰勞王公以下書則用之;皇帝信寶,徵召王公以下書則用之;天子行寶,報番國書則用之;天子之寶,慰勞番國書則用之;天子信寶,徵召番國兵馬則用之。皆以白玉為之。」寶者,印也,印又信也。以其供御,故不與印同名。八寶之中,有人偽造一者,即斬。其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寶,偽造者,絞。皇太子妃寶,偽造者,流三千里。太皇太后以下寶,皆以金為之,並不行用。注云「偽造不錄所用」,謂寶既金、玉為之,偽造者不必皆須金、玉為之,亦不問用與不用,造者即坐。

  363 諸偽寫官文書印者,流二千里。餘印,徒一年。寫,謂倣效而作,亦不錄所用。

  【疏】議曰:上文稱「偽造皇帝八寶」,寶以玉為之,故稱「造」。〔一〕此云「偽寫官文書印」,印以銅為之,故稱「寫」。注云「寫,謂倣效而作」,謂倣效為之,不限用泥、用蠟等,故云「不錄所用」,但作成者,即流二千里。「餘印,徒一年」,餘印謂諸州等封函印及畜產之印,亦不錄所用。上文但造寶即坐,不須堪行用;此文雖寫印不堪行用,謂不成印文及大小懸別,如此之類,不合流坐,從下條:造未成者,減三等。

  即偽寫前代官文書印,有所規求,封用者,徒二年。因之得成官者,從詐假法。

  【疏】議曰:依式「周、隋官亦聽成蔭」,或爭封邑之類,事緣前代,乃偽寫前代之印,心有規求,封用者,徒二年。稱「封用」者,或印文書及封文簿,事兼兩用,故連云「封用」。注云「因之得成官者,從詐假法」,謂偽寫封用為舊公驗,因之成官者,從詐假法。其偽寫未成及成而未封用,依下文「未施行減三等」例,亦減已封用三等。

  364 諸偽寫宮殿門符、發兵符、發兵、謂銅魚合符應發兵者,雖通餘用,亦同。餘條稱發兵者,皆準此。傳符者,絞;

  【疏】議曰:「宮殿門符」,謂非時開宮殿門,皆須勘魚符合,然始得開。偽寫此符及偽寫發兵符,注云「發兵,謂銅魚合符」,依公式令「下左符進內,右符付州、府」等,應有差科徵發,皆並敕符與銅魚同封行下,勘符合,然後承用,故稱「銅魚合符」。「應發兵,雖通餘用,亦同」,謂其符通雜徵發人事及有所用度,若除授、替代州府長官及差行追禁,並用此符,故稱「雖通餘用,亦同」,謂同發兵符罪。「餘條稱發兵者」,謂擅興律「應給發兵符而不給」,賊盜律「盜發兵符」,故云餘條「皆準此」。「傳符者」,謂給驛用之。偽寫及造此等符者,並合絞。

  使節及皇城、京城門符者,流二千里。餘符,徒二年。餘符,謂禁苑門及交巡魚符之類。

  【疏】議曰:使節者,周禮有「掌節」之司,注云「道路用旌節」。然大使擁節而行,是名「使節」。其皇城門,謂朱雀等諸門;京城門,謂明德等諸門。偽作此等符及節者,流二千里;餘符,徒二年。注云「餘符,謂禁苑門及交巡魚符之類」,〔二〕禁苑諸門有符,開閉、守衛、交兵之處皆有交符,巡更、警夜之所並執巡魚符勘過。據擅興律:「凡言餘符者,契亦同。即契應發兵者,同發兵符法。」此條云「之類」者,即是諸契,非發兵。偽造者,並同「餘符」之罪,各合徒二年。

  365 諸以偽寶、印、符、節及得亡寶、印、符、節假人,若出賣,及所假若買者封用,各以偽造、寫論。

  【疏】議曰:以偽造寶、印、符、節及得亡寶、印、符、節,假與他人;若出賣與他人;及所假所買之人,雖非身自造、寫,若將封用:各依偽造、偽寫法科之。

  即以偽印印文書施行,若假與人,及受假者施行,亦與偽寫同;未施行,及偽寫印、符、節未成者,各減三等。

        【疏】議曰:上文謂偽造、寫及得亡寶、印、符、節假人及賣買等罪,此文欲論以偽印文書施行。謂以偽印印文書,自將行用,若以偽印文書假與他人,及有受得偽文書行用,並謂已入官司者,其罪各依偽造、寫法。「未施行」,謂偽文書未將行用,及偽寫印、符、節未成者,各減已施行及已成罪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