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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議卷第十八賊盜 (4)

时间:2021-08-14 10:18:46 唐律疏议 我要投稿

《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議卷第十八賊盜 

  【疏】議曰:「已就拘執」,謂夜入人家,已被擒獲,拘留執縛,無能相拒,本罪雖重,不合殺傷。主人若有殺傷,各依鬥法科罪,至死者加役流。

  校勘記

  〔一〕 須依鬥訟律 「訟」原脫。按:本書卷二十一鬥訟律疏議曰:「後魏太和年分繫訊律為鬥律,至北齊以訟事附之,名為鬥訟律,後周為鬥競律,隋開皇依齊鬥訟名,至今不改。」作「鬥律」非也。查全書征引多作「鬥訟律」,間有作「鬥律」者,今併據補,以下不具校。

  〔二〕 無同居家口共去 「共」原訛「唯」,據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

  〔三〕 其老小及篤疾不能自存 「篤」原脫,據文化本補。按:本條律注即作「篤疾」。

  〔四〕 其被毒之人父母 「人」下原衍「及」字,據文化本、岱本刪。按:本條律文云:「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孫不知造蠱毒情者,不坐。」

  〔五〕 雖毒藥 「雖」上原衍「謂」字,據文化本、岱本、宋刑統刪。按:本條律注即無「謂」字。

  〔六〕 厭事多方 「方」字處原作墨釘,據文化本、岱本、宋刑統補。

  〔七〕 如此厭勝 「勝」原訛「魅」,據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

  〔八〕 各從本殺法 「各」原訛「合」,據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按:本條律文即作「以故致死者,各依本殺法」。

  〔九〕 夫之祖父母父母 下「父母」原脫,據文化本補。按:本條律注即作「夫之祖父母父母」。

  〔一0〕各從本色 「各」原脫,據岱本、律附音義、宋刑統補。按:本條疏文引律亦作「各從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