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議卷第六名例
50?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
【疏】議曰:斷罪無正條者,一部律內,犯無罪名。「其應出罪者」,依賊盜律:「夜無故人人家,主人登時殺者,勿論。」假有折傷,灼然不坐。又條:「盜緦麻以上財物,節級減凡盜之罪。」若犯詐欺及坐贓之類,在律雖無減文,盜罪尚得減科,餘犯明從減法。此並「舉重明輕」之類。
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
【疏】議曰:案賊盜律:「謀殺期親尊長,皆斬。」無已殺、已傷之文,如有殺、傷者,舉始謀是輕,尚得死罪;殺及謀而已傷是重,明從皆斬之坐。又例云:「毆告大功尊長、小功尊屬,不得以蔭論。」若有毆告期親尊長,舉大功是輕,期親是重,亦不得用蔭。是「舉輕明重」之類。
51 諸稱「乘輿」、「車駕」及「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並同。
【疏】議曰:乘輿者,案賊盜律:「盜乘輿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若盜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服御物者,得罪並同。車駕者,依衛禁律:「車駕行,衝隊者徒一年。」若衝三后隊,亦徒一年。又條:「闌入至御在所,斬。」至三后所,亦斬。是名「並同」。
稱「制」「敕」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令」減一等。
【疏】議曰:依公式令:「三后及皇太子行令。」職制律:「制書有所施行而違者,徒二年。」若違三后及皇太子令,各減一等之類。
若於東宮犯、失及宮衛有違,應坐者亦同減例。本應十惡者,雖得減罪,仍從本法。
【疏】議曰:於東宮犯者,謂指斥東宮及對捍皇太子令使,車馬之屬不調習、駕馭之具不完牢,并闌入東宮宮殿門,宮臣宿衛冒名相代、兵仗遠身、輒離職掌、別處宿之類,謂之為「犯」。失者,謂合和皇太子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并守衛不覺闌入東宮宮殿門,如此之類,謂之為「失」。犯之與失,得罪並減上臺一等科斷。
注:本應十惡者,雖得減罪,仍從本法。
【疏】議曰:謂於東宮犯、失,準上臺法罪當十惡者,今雖減科,仍從十惡本法。
52 諸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曾、高同。
【疏】議曰稱期親者,戶婚律:「居期喪而嫁娶者,杖一百。」即居曾、高喪,並與期同。「及稱祖父母者」,戶婚律云:「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徒三年。」即曾、高在,別籍、異財,罪亦同。故云「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曾,高同」。
稱「孫」者,曾、玄同。
【疏】議曰:鬥訟律:「子孫違犯教令,徒二年。」即曾、玄違犯教令,亦徒二年。是為「稱孫者,曾、玄同」。
嫡孫承祖,與父母同。緣坐者,各從祖孫本法。
【疏】議曰:依禮及令,無嫡子,立嫡孫,即是「嫡孫承祖」。若聞此祖喪,匿不舉哀,流二千里。故云「與父母同」。
注:緣坐者,各從祖孫本法。
【疏】議曰:依賊盜律,反逆者,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祖孫沒官。若嫡孫承祖,沒而不死。故云「各從祖孫本法」。
其嫡、繼、慈母,若養者,與親同。
【疏】議曰:嫡謂嫡母,左傳注云:「元妃,始嫡夫人,庶子於之稱嫡。」繼母者,謂嫡母或亡或出,父再娶者為繼母。慈母者,依禮:「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命為母子,是名慈母。」非父命者,依禮服小功,不同親母。「若養者」,謂無兒,養同宗之子者。慈母以上,但論母;若養者,即并通父。故加「若」字以別之,並與親同。
稱「子」者,男女同。緣坐者,女不同。
【疏】議曰:稱子者,鬥訟律:「子孫違犯教令,徒二年。」此是「男女同」。緣坐者,謂殺一家三人之類,緣坐及妻子者,女並得免,故云「女不同」。其犯反逆、造畜蠱毒,本條緣坐及女者,從本法。
稱「袒免以上親」者,各依本服論,不以尊壓及出降。義服同正服。
【疏】議曰:皇帝蔭及袒免以上親,戶婚律:「嘗為袒免親之妻而嫁娶者,杖一百。」假令皇家絕服旁期及婦人出嫁,若男子外繼,皆降本服一等,若有犯及取蔭,各依本服,〔一一〕不得以尊壓及出降即依輕服之法。義服者,妻妾為夫,妾為夫之長子及婦為舅姑之類,相犯者並與正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