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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議卷第五名例 

时间:2021-08-14 10:17:07 唐律疏议 我要投稿

《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議卷第五名例 

  37 諸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正贓猶徵如法。

  【疏】議曰:過而不改,斯成過矣。今能改過,來首其罪,皆合得原。若有文牒言告,官司判令三審,牒雖未入曹局,即是其事已彰,雖欲自新,不得成首。

  注:正贓猶徵如法。

  【疏】議曰:稱正贓者,謂盜者自首,不徵倍贓。稱如法者,同未首前法,徵還官、主:枉法之類,彼此俱罪,猶徵沒官;取與不和及乞索之類,猶徵還主。

  其輕罪雖發,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

  【疏】議曰:假有盜牛事發,因首鑄錢,鑄錢之罪得原,盜牛之犯仍坐之類。

  即因問所劾之事而別言餘罪者,亦如之。

  【疏】議曰:劾者,推鞫之別名。假有已被推鞫,因問,乃更別言餘事,亦得免其餘罪,同「因首重罪」之義。故云「亦如之」。

  即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容隱者為首及相告言者,各聽如罪人身自首法;緣坐之罪及謀叛以上本服期,雖捕告,俱同自首例。

  【疏】議曰:遣人代首者,假有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親疏,但遣代首即是。「若於法得相容隱者」,謂依下條「同居及大功以上親」等,若部曲、奴婢為主首。「及相告言者」,此還據得容隱者。縱經官司告言,皆同罪人身首之法。其小功、緦麻相隱,既減凡人三等,若其為首,亦得減三等。

  注:緣坐之罪及謀叛以上本服期,雖捕告,俱同自首例。

  【疏】議曰:緣坐之罪者,謂謀反、大逆及謀叛已上道者,並合緣坐。及謀叛以上本服期者,謂非緣坐,若叛未上道、大逆未行之類,雖尊壓、出降無服,各依本服期。雖捕告以送官司,俱同罪人自首之法。

  其聞首告,被追不赴者,不得原罪。謂止坐不赴者身。

  【疏】議曰:謂犯罪之人,聞有代首、為首及得相容隱者告言,於法雖復合原,追身不赴,不得免罪。「謂止坐不赴者身」,首告之人及餘應緣坐者,仍依首法。

  即自首不實及不盡者,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至死者,聽減一等。自首贓數不盡者,止計不盡之數科之。

  【疏】議曰:「自首不實」,謂強盜得贓,首云竊盜贓,雖首盡,仍以強盜不得財科罪之類。「及不盡者」,謂枉法取財十五疋,雖首十四疋,餘一疋,是為不盡之罪。稱「罪之」者,不在除、免、倍贓、監主加罪、加役流之例。假有人強盜二十疋,自首十疋,餘有十疋不首,本法尚合死罪,為其自有悔心,罪狀因首而發,故至死聽減一等。

  問曰:謀殺凡人,乃云是舅;或謀殺親舅,復云凡人,姓名是同,舅與凡人狀別。如此之類,若為科斷?

  答曰:謀殺凡人是輕,謀殺舅罪乃重,重罪既得首免,輕罪不可仍加。所首姓名既同,唯止舅與凡人有異,謀殺之罪首盡,舅與凡人狀虛,坐是「不應得為從輕」,合笞四十。其謀殺親舅,乃云凡人者,但謀殺凡人,唯極徒坐;謀殺親舅,罪乃至流。謀殺雖已首陳,須科「不盡」之罪。三流之坐,準徒四年,謀殺凡人合徒三年,不言是舅,首陳不盡,處徒一年。

  又問:一家漏十八口,並有課役,乃首九口,未知合得何罪?

  答曰:律定罪名,當條見義。如戶內止隱九口,告稱隱十八口,推勘九口是實,誣告者不得反坐,以本條隱九口者,罪止徒三年,罪至所止,所誣雖多,不反坐。今首外仍隱九口,當條以「不盡」之罪罪之,仍合處徒三年。

  又問:乙私有甲弩,乃首云止有?一張,輕重不同,若為科處?

  答曰:甲弩不首,全罪見在。首?一張,是別言餘罪。首?之罪得免,甲弩之罪合科。既自首不實,至死聽減一等。

  又問:假有監臨之官,受財不枉法,贓滿三十疋,罪合加役流。其人首云「受所監臨」,其贓並盡,合科何罪?

  答曰:律云:「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至死聽減一等。」但「不枉法」與「受所監臨」,得罪雖別,贓已首盡,無財可科,唯有因事、不因事有殊,止從「不應為重」,科杖八十。若枉法取物,首言「受所監臨」,贓亦首盡,無財可坐,所枉之罪未首,宜從所枉科之:若枉出入徒、流,自從「故出入徒、流」為罪;如枉出入百杖以下,所枉輕者,從「請求施行」為坐。本以因贓入罪,贓既首訖,不可仍用「至死減一等」之法。

        注:自首贓數不盡者,止計不盡之數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