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名例
其雜犯死罪,即在禁身死,若免死別配及背死逃亡者,並除名;皆謂本犯合死而獄成者。
【疏】議曰:「其雜犯死罪」,謂非上文十惡、故殺人、反逆緣坐、監守內姦、盜、略人、受財枉法中死罪者。即在禁身死者,謂犯罪合死,〔二九〕在禁身亡。若免死別配者,〔三0〕謂本犯死罪,〔三一〕蒙恩別配流、徒之類。「及背死逃亡者」,謂身犯死罪,背禁逃亡者。此等四色,所犯獄成,並從除名之律,故注云「皆謂本犯合死而獄成者」。背死逃亡者,即斷死除名,依法奏畫,不待身至。其下文「犯流徒獄成逃走」,亦準此。
會降者,聽從當、贖法。
【疏】議曰:雜犯死罪以下,未奏畫逢降,有官者聽官當,有蔭者依贖法。本法不得蔭贖者,亦不在贖限。其會赦者,依令解見任職事。
問曰:文云:〔三二〕「十惡、故殺人、反逆緣坐,會赦猶除名。雜犯死罪等,會降從當贖法。」若有別蒙敕放及會慮減罪,得同赦、降以否?
答曰:若使普覃惠澤,非涉殊私,雨露平分,自依恒典。〔三三〕如有特奉鴻恩,總蒙原放,非常之斷,人主專之,爵命並合如初,不同赦、降之限。其有會慮減罪,計與會降不殊,當免之科,須同降法;慮若全免,還從特放之例。
又問:加役流以下五流,犯者除名、配流如法。未知會赦及降,若為處分?
答曰:會赦猶流,常赦所不免,雖會赦、降,仍依前除名、配流。其不孝流、反逆緣坐流,雖會赦,亦除名。子孫犯過失流,會赦,免罪;會降,有官者聽依當、贖法。其加役流,犯非一色,入十惡者,雖會赦、降,仍合除名;〔三四〕稱「以枉法論」、「監守內以盜論」者,會赦免所居官,會降同免官之法;〔三五〕自餘雜犯,會赦從原,會降依當、贖法。凡斷罪之法,應例減者,先減後斷。其五流先不合減者,雖會降後,亦不合減科。〔三六〕
校勘記
〔一〕 八議人犯死罪者 「死」原脫,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及舊唐書刑法志、冊府元龜六一二補。按:本條律文即作「諸八議者,犯死罪」。
〔二〕 依令都堂集議 文化本「都堂」作「都座」,唐六典刑部郎中員外郎條亦作「都座」。
〔三〕 尊卑降殺也 「也」原脫,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補。
〔四〕 情軫向隅 「軫」原訛「輸」,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
〔五〕 其於期親尊長及外祖父母 各本「於」原脫,文不可解。按:本條律云:「其於期以上尊長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犯過失殺傷,應徒」,今據補。
〔六〕 文云 「文」原訛「又」,據文化本改。按:「云」下轉述者,即本條律文。
〔七〕 凡婦人從其夫之爵位 各本「位」作「命」。宋刑統作「位」,與禮記雜記合,今從之。
〔八〕 注云 「注」原訛「故」,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按:禮記雜記:「凡婦人,從其夫之爵位。」鄭玄注:「婦人無專制,生禮死事,以夫為尊卑。」
〔九〕 故云並從官蔭之法 「並」原脫,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補。按:本條律文即作「並從官蔭之法」。
〔一0〕方便不吐實情 「吐」原脫,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補。
〔一一〕即依以官當徒之法 按:敦煌寫本河字十七號(背面)律疏卷第二名例殘卷(以下簡稱河字十七號)作「即依官當之法」。
〔一二〕用官不盡一年聽敘降先品一等若用官盡者三載聽敘降先品二等 按:敦煌寫本河字十七號無此二十七字。河字十七號卷末有「開元廿五年六月廿七日上」及刊定官李林甫等姓名,據舊唐書刑法志:開元二十二年李林甫等受詔「共加刪緝舊格式律令及敕」,于「二十五年九月奏上」,其中包括「律疏三十卷」;則河字十七號當即此開元二十五年律疏之寫本,而此二十七字則可能為李林甫等所刪削者。王仁俊敦煌石室真蹟錄巳跋云:「以官當徒條刪去二十七字,確有命意,當非脫漏。」是也。
〔一三〕若犯罪未至官當 按:敦煌寫本河字十七號作「若本罪不至官當」。
〔一四〕次以何官當 按:敦煌寫本河字十七號作「次用何官當」。
〔一五〕不得復用四品職事當之 「用」原訛「從」,據敦煌寫本河字十七號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