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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卷八十五(4)

时间:2017-07-05 15:51:16 唐会要 我要投稿

唐会要卷八十五

  十四载八月制。天下诸郡逃户。有田宅产业。妄被人破除。并缘欠负租庸。先已亲邻买卖。及其归复。无所依投。永言此流。须加安辑。应有复业者。宜并却还。纵已代出租税。亦不在征赔之限。国之役力。合均有无。比来应定门夫。殊非得所。每县中男多者。累岁方始一差。中男少者。一周遂役数遍。既缘偏并。岂可因循。自今已后。诸郡所差门夫。宜于当郡诸县通率。准式纳课分配。分得均平。

  至德二载二月敕。诸州百姓。多有流亡。或官吏侵渔。或盗贼驱逼。或赋敛不一或征发过多。俾其怨咨。何以辑睦。自今已后。所有科役。须使均平。本户逃亡。不得辄征近亲。其邻保务从减省。要在安存。

  干元三年四月敕。逃户租庸。据帐征纳。或货卖田宅。或摊出邻人。展转诛求。为弊亦甚。自今已后。应有逃户田宅。并须官为租赁。取其价直。以充课税。逃人归复。宜并却还。所由亦不得称负欠租赋。别有征索。

  宝应元年四月敕。近日已来。百姓逃散。至于户口。十不半存。今色役殷繁。不减旧数。既无正身可送。又遣邻保祗承。转加流亡。日益艰弊。其实流亡者且量蠲减。见在者节级差科。必冀安存。庶为均济。

  其月敕。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所以逃散。莫不由兹。宜委县令。切加禁止。若界内自有违犯。当倍科责。

  其年五月十九日敕。逃户不归者。当户租赋停征。不得率摊邻亲高户。

  广德二年四月敕。如有浮客。情愿编附。请射逃人物业者。便准式据丁口给授。如二年以上。种植家业成者。虽本主到。不在却还限。任别给授。

  大历元年制。逃亡失业。萍泛无依。时宜招绥。使安乡井。其逃户复业者。宜给复二年。无得辄有差遣。如有百姓先货卖田宅尽者。宜委本州县取逃死户田宅。量丁口充给。

  贞元十二年六月。越州刺史皇甫政奏。贞元十年。进绫谷一千七百匹。至汴州。值兵逆叛。物皆散失。请新来客户续补前数。上使谓宰臣。曰百姓有业则怀土。失业则去乡。彼客户者。咸以遭罹苛暴。变成疮痍之人。岂可重伤哉。可罢其率。特免所失物。

  长庆元年正月赦文。应诸道管内百姓。或因水旱兵荒。流离死绝。见在桑产。如无近亲承佃。委本道观察使于官健中取无庄田有人丁者。据多少给付。便与公验。任充永业。不得令有力职掌人。妄为请射。其官健仍借种粮。放三年租税。

  会昌元年正月制。安土重迁。黎民之性。苟非艰窘。岂至逃亡。将欲招绥。必在赀产。诸道频遭灾沴。州县不为申奏。百姓输纳不办。多有逃亡。长吏惧在官之时。破失人户。或恐务免正税。减克料钱。祇于见在户中。分外摊配。亦有破除逃户桑地。以充税钱。逃户产业已无。归还不得。见在户每年加配。流亡转多。自今已后。应州县开成五年已前。观察使刺史差强明官就村乡。指实检会桑田屋宇等。仍勒令长加检校。租佃与人。勿令荒废。据所得与纳户内征税。有余即官为收贮。待归还给付。如欠少。即与收贮。至归还日。不须征理。自今已后。二年不归复者。即仰县司。召人给付承佃。仍给公验。任为永业。其逃户钱草斛?等。计留使钱物。合十分中三分已上者。并仰于当州当使杂给用钱内。方圆权落下。不得克正员官吏料钱。及馆驿使料。递乘作民课等钱。仍任本户归还日。渐复元额。
 

  大中二年正月制。所在逃户。见在桑田屋宇等。多是暂时东西。便被邻人与所由等计会。虽云代纳税钱。悉将斫伐毁折。及愿归复。多已荡尽。因致荒废。遂成闲田。从今已后。如有此色。勒乡村老人与所由并邻近等同检勘分明。分析作状。送县入案。任邻人及无田产人。且为佃事。与纳税粮。如五年内不来复业者。便任佃人为主。逃户不在论理之限。其屋宇桑田树木等。权佃人。逃户未归五年内。不得辄有毁除斫伐。如有违犯者。据限日量情以科责。并科所由等不检校之罪。

  咸通十一年七月十九日敕。诸道州府百姓。承佃逃亡田地。如已经五年。须准承前赦文。便为佃主。不在论理之限。仍令所司。准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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