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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卷四十(2)

时间:2017-07-05 11:40:39 唐会要 我要投稿

唐会要卷四十

  其年十月敕。自今已后。将敕决死囚。不令覆奏者。有司亦须准故事覆奏。

  太和二年二月。刑部奏。伏准今年正月三日制。刑狱之内。官吏用情。推断不平。因成冤滥者。无问有赃无赃。并不在原免之限。又准律文。出入人罪。合当坐者。不言有赃无赃。今请准律科本罪。不得原免。敕旨。依。

  三年三月敕。京畿之内。万类聚居。触刑章者。多于天下。加以百役牵应。由斯致咎。若一一不恕。则杀戮滋多。应京畿内见禁囚犯。死者降一等。从流当徙者。以远近节级递减一等处分。

  四年四月敕。法寺用法。或持巧诈。分律两端。遂成其罪。既奸吏得计。则黎庶何安。今后宜令每书罪定刑。但直指其事。不得舞文。妄有援引。仍须颁示天下长吏。严加觉察。不得辄用奸吏。如有此色。当即停解。

  八年四月敕。朕比属暇日。周览国史。伏睹太宗因阅明堂孔穴图。见五脏之系。咸附于背。乃制决罪人不得鞭背。且人之有生。系于脏腑。针灸失所。尚致夭伤。鞭扑苟施。能无枉横。况五刑之内。笞最为轻。岂可以至轻之刑。而或致之死。朕恭承丕业。思奉贻谋。言念于兹。载怀恻隐。其天下州府。应犯轻罪人。除罪状巨蠹。法所难原者。其它过误罪愆。及寻常公事违犯。并宜准贞观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制处分。不得鞭背。今年以后。每立夏至秋已前。犯罪人就州府常条之中。亦宜量与矜减。仍速为疏理。不得久令禁系。仍并委御史台切加纠察。永为例程。

  咸通十四年五月敕。慎恤刑狱。大易格言语曰。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而狱吏苛刻。务在舞文。守臣因循。罕闻亲事。以此械系之辈。溢于狴牢。逮捕之徒。繁于简牍。实伤和气。用致沴氛。况时属歊蒸。化先茂育。宜覃赦宥。以顺生成。其诸州府罪人。并委本道十日内速理。或信任人吏。生情系留。观察使判官。州府本曹官。必加惩谴。

  光化元年八月二十七日敕。近日用刑。皆隳旧例。多黩斧锧。鲜行鞭笞。今后应天下州县科断罪人。切须明于格律。不得以军法戮人。

  臣下守法

  武德四年。王世充窦建德平。大赦天下。既而责其党与。并令迁配。治书侍御史孙伏伽上表谏曰。今月十三日。发云雨之制。既云常赦不免。皆赦除之。非直赦其有罪。亦是与天下以更新。因何世充建德部下。赦后又欲迁之。此是陛下自违本心。欲遣下人。若何取法。如臣愚见。经赦合免责罚。诸欲迁配者。请并放之。则天下幸甚。

  贞观元年。太宗务正奸吏。乃遣人以财物试之。有司门令史受馈绢一匹。上怒。将杀之。民部尚书裴矩谏曰。此人受赂。诚合重诛。但陛下以物试之。即行极法。所谓陷人于罪。恐非道德齐礼之义。上纳其言。谓百寮曰。矩能廷折。不肯面从。每事如此。天下何忧不理。其年。温州司户参军柳雄。于隋资妄加阶级。人有言之者。上令其自首。若不首。与尔死罪。固言是真。竟不肯首。大理推得其伪。将处雄死罪。少卿戴冑奏据法止合徒。上曰。我已与其断。当与死罪。冑曰。陛下既不即杀。付臣法司。罪不至死。不可酷滥。上作色遣杀。冑言之不已。至四五。然后赦之。仍谓之曰。曹司但能为我如此守法。岂畏滥有诛夷也。

  七年。贝州鄃县令裴仁轨。私役门夫。上欲斩之。殿中侍御史李干佑奏曰。法令者。陛下制之于上。率土遵之于下。与天下共之。非陛下独有也。仁轨犯轻罪而致极刑。便乖画一之理。臣忝宪司。不敢奉制。

  十四年。尚书左丞韦悰。勾司农木橦七十价。百姓者四十价。奏其干没。上责有司。召大理卿孙伏伽。亟书司农罪。伏伽曰。司农无罪。上惊问之。伏伽曰。只为官木橦贵。所以百姓者贱。向使官木橦贱。百姓无由贱矣。但见司农不识大体。不知其过也。上乃悟。顾谓韦悰曰。卿识用不逮伏伽远矣。遂罢司农罪焉。
 

  永徽元年正月。有洛阳人李宏泰。诬告太尉长孙无忌谋反。上令不待时而斩之。侍中于志宁上疏谏曰。陛下情笃功臣。恩隆右戚。以无忌横遭诬告。事并是虚。故戮告人。以明赏罚。窃据左传声子曰。赏以春夏。刑以秋冬。顺天时也。又按礼记月令曰。孟春之月。无杀昆虫。省囹圄。去桎梏。无肆掠。止狱讼。又汉书董仲舒曰。王者欲有所为。宜求其端于天。天道之大者。在于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长养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伏惟陛下暂回圣虑。察古之言。傥蒙垂纳。则生灵幸甚。疏奏。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