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书》卷八 志第三(2)

时间:2017-07-02 11:24:36 隋书

《隋书》卷八 志第三

  梁天监元年,齐临川献王所生妾谢墓被发,不至埏门。萧子晋传重,谘礼官何佟之。佟之议,以为:"改葬服緦,见柩不可无服故也。此止侵坟土,不及于椁,可依新宫火处三日哭假而已。"帝以为得礼。二年,何佟之议:"追服三年无禫。"尚书议,并以佟之言为得。

  又二年,始兴王嗣子丧。博士管晅议,使国长从服緦麻。

  四年,掌凶礼严植之定《仪注》,以亡月遇闰,后年中祥,疑所附月。帝曰:"闰盖余分,月节则各有所隶。若节属前月,则宜以前月为忌,节属后月,则宜以后月为忌。祥逢闰则宜取远日。"

  又四年,安成国刺称:"庙新建,欲克今日迁立所生吴太妃神主。国王既有妃丧,欲使臣下代祭。"明山宾议,以为:"不可。宜待王妃服竟,亲奉盛礼。"

  五年,贵嫔母车丧,议者疑其仪。明山宾以为:"贵嫔既居母忧,皇太子出贵嫔别第,一举哀,以申圣情,庶不乖礼。"帝从之。

  又五年,祠部郎司马褧牒:"贵嫔母车亡,应有服制",谓"宜准公子为母麻衣之制,既葬而除"。帝从之。

  六年,申明葬制,凡墓不得造石人兽碑,唯听作石柱,记名位而已。

  七年,安成王慈太妃丧,周舍牒:"使安成、始兴诸王以成服日一日为位受吊。"帝曰:"丧无二主。二王既在远,嗣子宜祭摄事。"周舍牒:"嗣子著细布衣、绢领带。单衣用十五升葛。凡有事及岁时节朔望,并于灵所朝夕哭。三年不听乐。"

  十四年,舍人朱异议:"《礼》,年虽未及成人,已有爵命者,则不为殇。封阳侯年虽中殇,已有拜封,不应殇服。"帝可之。于是诸王服封阳侯依成人之服。

  大同六年,皇太子启:"谨案下殇之小功,不行婚冠嫁三嘉之礼,则降服之大功,理不得有三嘉。今行三嘉之礼,窃有小疑。"帝曰:"《礼》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娶妇。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娶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晋代蔡谟、谢沈、丁纂、冯怀等遂云:'降服大功,可以嫁女。'宋代裴松之、何承天又云:'女有大功之服,亦得出嫁。'范坚、荀伯子等,虽复率意致难,亦未能折。太始六年,虞和立议:'大功之末,乃可娶妇。'于时博询,咸同和议。齐永明十一年,有大司马长子之丧,武帝子女同服大功。左丞顾杲之议云:'大功之末,非直皇女嫔降无疑,皇子娉纳,亦在非硋。'凡此诸议,皆是公背正文,务为通耳。徐爰、王文宪并云:'期服降为大功,皆不可以婚嫁。'于义乃为不乖,而又不释其意。天监十年,信安公主当出适,而有临川长子大功之惨,具论此义,粗已详悉。太子今又启审大功之末乃下殇之小功行婚冠嫁三吉之事。案《礼》所言下殇小功,本是期服,故不得有三吉之礼。况本服是期,降为大功,理当不可。人间行者,是用郑玄逆降之义。《杂记》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谓本服大功,子则小功,逾月以后,于情差轻,所以许有冠嫁。此则小功之末,通得取妇。前所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是简出大功之身,不得取妇。后言'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非直子得冠嫁,亦得取妇。故有出没。婚礼国之大典,宜有画一。今宗室及外戚,不得复辄有干启,礼官不得辄为曲议。可依此以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