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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宣传标语

时间:2022-03-04 14:36:41 标语口号 我要投稿

社会救助宣传标语集锦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听说过或者使用过一些比较经典的标语吧,标语以其时间性、阶段性和空间性的特色,表示着不同时代和不同地区人们的生活重点。那什么样的标语才算得上是经典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社会救助宣传标语集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社会救助宣传标语集锦

  社会救助宣传标语

  1、阳光救助暖万家,满意在救助。

  2、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发挥民政社会救助职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

  4、公开救助政策,畅通救助渠道,欢迎各界监督。

  5、公平、公正、公开实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着力打造阳光救助。

  6、做人民群众满意的低保工作,是全县(市)区干部群众的共同责任。

  7、立足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公正公平公开做好城乡低保工作。

  8、做好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9、城乡低保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

  10、主动退出低保光荣,故意骗取低保可耻。

  11、规范城乡低保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促进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2、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3、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确保老有所养。

  14、互帮互助,关爱五保老人。

  15、五保政策好,政府来养老。

  16、城乡医疗救助是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的惠民政策。

  17、实施医疗救助,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18、开展医疗救助,造福困难群众。

  19、困难群众看病难,医疗救助来帮忙。

  20、推行医疗救助,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21、医疗救助制度坚持好,困难群众健康有保障。

  22、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效果。

  23、加快居民家庭核对机制建设,创新社会救助管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24、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社会救助申请诚信意识。

  25、实施分类别、跨部门、多层次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提高社会救助工作准确性。

  26、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杜绝人情保、骗保现象,凡未经收入核对程序,不得审批城乡低保。

  27、实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破解社会救助对象认定难题。

  28、临时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解决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29、临时救助是缓解城乡困难群众阶段性基本生活困难的一项好政策。

  30、突发基本生活困难不要慌,民政临时救助政策帮你忙。

  31、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32、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3、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4、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35、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36、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37、城乡低保,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

  38、城乡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家庭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时办理低保变更手续。

  39、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停发其低保金。

  40、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41、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4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救助。

  43、需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4、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45、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46、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47、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48、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

  49、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50、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社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51、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52、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53、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54、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55、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56、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对经委托的申请或已救助的家庭,通过户籍、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车船和银行、保险、证券等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57、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58、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59、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的,责令退回救助资金、物资,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0、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公平,是一项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60、以全面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契机,抓紧补‘短板’、扫‘盲区’,加大投入,健全机制。

  拓展阅读:社会救助类常识

  一、我市现行社会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2021年,城市低保标准为60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470元/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20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940元/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1200元/月,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940元/月。

  二、低保对象有哪些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1.持有本市的常住户口;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规定条件。

  三、低保审核确认程序有哪些?低保补助金是怎样核算的?

  答:审核确认程序为:

  1.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受理审核。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部门核实、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申报提供的信息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报区民政部门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3.区民政部门确认。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予以确认,办理资金发放手续,并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

  低保补助金的核算:

  城镇(农村)低保补助金=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城镇(农村)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平均月总收入。

  四、家庭财产超出认定标准而不得享有低保的情形有哪些?

  答: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本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

  2.家庭成员名下有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且价值超过本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以及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3.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

  4.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

  5.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本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

  6.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本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

  7.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五、特困供养人员有哪些认定条件?审核确认程序、供养形式有哪些?供养标准和内容是什么?

  答:认定条件1.本市的常住居民户口;2.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审核确认程序:

  1.个人申请。当事人或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受理审核。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3.区民政部门确认。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予以确认,办理救助供养待遇手续,并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有权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可选择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包括日常生活照料、护理及住院陪护等内容,约定各自权利和义务,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待遇的落实。

  对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妥善安排其救助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

  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2倍,由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并公布执行。

  供养对象去世后,由供养服务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办理丧葬事宜。区民政部门按供养标准一次性增发12个月供养资金用于丧葬补助并给予火化费减免优惠。个人财产遵遗嘱或按法定继承处理;未立遗嘱或无法定继承人的,其财产归供养服务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所有。

  六、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和程序有哪些?低收入家庭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为:1.本市的常住居民户口;2.在本市范围内常住;3.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2倍;4.家庭财产标准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财产标准。

  审核确认程序:比照城乡低保审核确认程序。

  低收入家庭享有以下优惠政策:1.医疗救助;2.住房保障;3.临时生活救助。

  七、哪些人员属于临时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是多少?救助方式、审核确认程序有哪些?

  答: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或个人,应当实施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遭遇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费用支出且无法获得补偿、赔偿,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需紧急救治,否则危及生命或造成无法挽回损失且短时间内无法获得家庭成员和亲友援助,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其他特殊突发性困难,无法及时获得其他社会救助,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救助标准:

  1.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序,可给予每人不超过本市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不超过本市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

  2.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2.发放实物;3.提供转介服务。

  审核确认程序:

  1.一般程序。乡镇(街道)接到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后,应及时会同村(居)委会入户,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拟给予不超过本市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救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确认决定。每季度将救助情况向区民政部门备案。

  拟救助金额超过本市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确认。

  2.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重大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口头报告区民政部门同意后先行救助,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发放,待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八、城乡低保户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用电用水有哪些优惠?

  答:供电公司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千瓦时的免费用电基数,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落实。供电部门按抄表电量全额收取电费,然后将优惠金额返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退还到户。2021年每户每月优惠5.252元。

  自来水公司给予其供水区域低保户用水户每户每月4元的补贴。

  九、机构改革后,医疗保障部门对医疗救助业务哪些规定

  答: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及身份认定

  我市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包括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其中,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认定;农村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认定。

  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一)资助参保。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二)门诊救助。

  1.定额门诊。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农村贫困人口因患有本市确认的25种重特大疾病,且办理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审批手续的,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门诊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年给予500元常见病门诊医疗救助。

  2.门诊肾透析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农村贫困人口因患肾功能衰竭接受门诊透析治疗,所产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政策报销后,剩余部分给予兜底保障。

  (三)住院救助

  1.一般疾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赔付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重点救助对象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20000元(不含门诊定额救助金额,下同)。

  低收入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10000元。

  因病致贫救助对象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30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15%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

  农村贫困人口在我市健康扶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属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的贫困人口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20000元;一般贫困人口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起付线不纳入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10000元;一般贫困人口在非健康扶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10000元。

  2.重特大疾病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农村贫困人口因患有本市确认的25种重特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报销后,其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及相关部门专项资金给予兜底保障。

  3.落实转诊制度,对未在本市具备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但属于危急重症,且必须到医保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对象,因治疗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给予救助;未在转诊资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且不属于危急重症,到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对象,对其因治疗产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的50%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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