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专家谈出租车改革创新的意义

发布时间:2017-10-16  编辑:pinda 手机版

   近日,社会各界针对出租汽车业改革的两份征求意见稿讨论不断。不少专家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整合作用,这种改变值得肯定,但不能对新业态中的问题视而不见,必要的规制不可少。

  国家发改委城市中心规划院信息室主任姜鹏认为,关于出租汽车行业的两份征求意见稿发布后,社会上议论纷纷,焦点在于政府应不应该管。实际上改革过程中做好顶层设计和科学监管非常重要,尤其对于公共服务、公共产品而言,完全市场化是不行的。目前一些舆论对共享经济的谈论有些言过其实,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当前网络约车的经营存在许多隐患,一些网络约车公司使用低价烧钱策略展开竞争,最初似乎十分合算,但这种补贴和烧钱是不可持续的。此外,网络约车在劳务合同、社保以及事故赔偿方面都存在重大隐患,如不进行最基本的规制,吃亏的最终还是消费者。

  姜鹏指出,目前专车和出租车之争的背后,反映出各地公共交通服务没有完全满足大众的出行需求,大众对出行品质的提升需求需要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同时,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管得过死的问题依然存在,也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厦门大学城市规划专业教授王慧指出,有人认为互联网专车这样的“共享经济”模式能带来资源节约和城市交通结构优化。但是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这点。现实的数据也并不支持这一结论:互联网专车的推广并未显著带来城市交通资源的节约,反而有数据显示,北京、上海、杭州、深圳等地今年第二季度的交通拥堵指数分别增加13%、15%和17%和11%。这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但绝不能先有结论再来论证。王慧认为,目前专车公司用烧钱补贴的方式创造出来的“短暂繁荣”,并不代表行业的长远态势。不能把短期和长期效益混为一谈,否则会误导投资者、消费者以及决策者,用短期效应来掩盖长期趋势,或者忽略长期趋势,是不可行的。

  没有任何国家会选择以小汽车为主导的交通发展战略,这是不可持续的发展道路。科学地看,城市交通发展应该公共交通优先。同时,交通出行服务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乘客安全和利益至上,运营者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能推脱。王慧建议,既要对“互联网+”等各种新经济持开放的态度,同时也要科学严谨。网络约车带来出行服务的新业态,对旧业态造成冲击,传统出租车从业者的正当利益也需要考虑,即便是转型,也应平稳,要有缓冲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从历史角度看待出租汽车改革的创新意义

  两个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后,社会反响特别大。争论的焦点不仅是在“专车”上,更是在共享经济的模式层面上。两个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对其积极意义的肯定还不够。从全世界的共享经济发展来看,绝大部分国家限制“专车”的发展,即使是在美国,对共享经济特别是以Uber为代表的“专车”模式,也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如希拉里就强烈反对“专车”,认为其会伤害就业与当前的经济模式,但杰布·布什就表示支持。美国大部分州对代表共享经济模式的Uber和Airbnb都作出诸多限制。当前,世界各地对共享经济模式都还在研究中,认为会给传统经济模式带来深层变革。

  中国政府鼓励创新,交通运输部推出两个征求意见稿,在“专车”和共享经济问题上迈出了一大步。两个征求意见稿在推动“互联网+”、新业态发展方面具有积极意义,我们要站在历史角度肯定这两个文件的创新意义,并加强对社会的宣传。

  两个征求意见稿体现了“鼓励创新、平稳过渡、合作共赢”三大原则,我非常认同。鼓励创新方面,从原来不承认到现在承认,与其他国家相比,我们的创新尺度也是数一数二的。平稳过渡方面,改革需要获取百姓的理解,出租汽车行业是传统业态,新业态和传统业态需要平稳过渡,避免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改革成功的基本经验之一是用增量带动存量,这在征求意见稿中得到很好体现。合作共赢方面,涉及到共享经济所引发的更深层问题,需要在供给方、需求方之间找到平衡点,实现多赢,这需要多个部委共同努力实现。

  针对当前争议的具体问题,我也有一些建议。一是要对共享经济的本质进行深入研究。共享经济的特征之一是通过平台将供需双方的规模做到极大,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解构了传统的供需模型,传统监管的模式主要是在供给方,现在新模式出现后怎么界定和怎么监管,需要深入研究。二是对车辆的运营性质、驾驶员劳动合同、车辆保险要统筹考量,这三者其实是紧密相关的。我建议借助当前的互联网技术,将车辆的报废年限与里程挂钩,创新劳动合同形式和保险产品,在规范中发挥好共享经济的优势。三是要充分关注潜在的垄断风险,列出针对垄断行为的处罚条款。当前互联网经济的一个特点,就是非常容易形成相对的垄断结构,比如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Ebay等,这给监管部门带来了很大挑战。但是当前各国的法律都只针对垄断的行为,而不针对垄断的结构。未来“专车”平台也可能会形成一定的垄断结构,建议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条文中写入一些限制垄断行为的条款,这样未来监管就会更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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