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6-22  编辑:沈舒文 手机版

  作为人生一个必经阶段,学校生活是每个人所必须经历的一次群体生活,有群体就会有联系,在尚未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和有效的自制力时,青少年很容易受外界和本能的影响下倾向于暴力。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中小学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中小学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1】

  近年来,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为加强对此类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22号)和《大连市教育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治理目的

  通过专项治理,加强法制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二、治理范围

  杏园小学全体学生,特别是五六年级学生。

  三、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治理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6年5月至7月

  1.开展教育。集中对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开展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邀请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到校开展法制教育。组织教职工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等。

  2.完善制度。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

  3.加强预防。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并明确负责人。

  4.及时处理。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严肃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第二阶段:2016年9月-12月

  对专项治理第一阶段专题教育情况、规章制度完善情况、加强预防工作情况、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督查和总结,形成自查报告并报区政府督学室。

  1.学校自查。按照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和总结,于2016年6月1日前召开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会议。

  2.区级督查。2016年6月,接受区政府督查组对各校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3.市级督查。2016年10月,接受市教委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组织督查组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1. 成立学校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组长:陈文苓 校长

  副组长:

  专干:

  成员:

  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教导处,由孙杰、尤洪云负责日常办公。

  2.周密安排部署。开展好宣传教育,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加强预防,及时发现、调查处置类似事件,有效避免直至杜绝该类事件的发生。

  3.加强督导检查。认真开展好自查和总结工作并接受区教育局对此项工作的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强化整改,将工作落到实处。

  4.建立长效机制。把校园欺凌专项治理情况作为2016年学校季安全工作专项督导的重要内容进行督导。通过此次专项治理形成工作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校园欺凌事件,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中小学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2】

  为加强对校园欺凌事件的预防与处理,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及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中小学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市教育局决定,从即日起至今年12月底,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治理目的

  通过专项治理,加强法制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建设平安、和谐校园。

  二、组织领导

  市教育局成立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教育局党委书记邱瑞根担任,副组长由市教育局副局长荣炳根、副调研员刘太尉担任,成员由市教育局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安稳办。

  三、治理范围

  全市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

  四、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5月—7月。

  1.迅速组织部署。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抓紧部署,组织所属学校认真实施,并加强检查和指导。

  2.开展专题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集中对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开展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邀请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或法制副校长到校开展法制教育。组织教职工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等。

  3.完善规章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

  4.加强预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通过设立校园欺凌举报信箱、匿名问卷调查、学生访谈、同伴举报、调看监控录像、教师与家长报告等方式了解掌握校园欺凌的真实情况,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并明确负责人。

  5.及时有效处理。各级各类学校要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严肃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凡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二)第二阶段:9月—12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要对第一阶段专题教育情况、规章制度完善情况、加强预防工作情况、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督查和总结,形成报告并逐级上报。

  1.学校自查。各级各类学校按照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和总结,中小学校责任督学要积极协助学校做好自查工作,于9月13日前形成自查报告并报学校所在县(区)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2.县(区)普查。各县(区)教育督导部门要组织督查组对县域内所有中小学校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督查,于2016年9月28日前将督查情况报市教育督导部门和市教育局及县(区)政府。

  3.市教育督导部门复查。市教育督导部门将于10月上旬组织督查组对所辖县(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每县(区)抽取学校数量不少于6所。复查结束后,于10月20日前将复查报告,连同所辖县(区)的督查报告一并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及市人民政府。

  专项治理期间仍发生校园欺凌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予以通报、追责问责并督促整改。

  各县(区)教育局于6月5日前将本地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安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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