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书纪年》序例
(十) 所辑各条,其原书名与原文不相接者,如《水经·河水注》引“《纪年》又云”者凡两条,一在晋武公七年,一在八年,第一条今作“《纪年》又云:晋武公七年”云云,第二条作“(《纪年》又云):(晋武公)八年”云云,加()号以资区别。引文中有讹、舛、误、脱者,亦用()号以示讹、衍,[]号则示改正之字或脱文,其据各本参校径改者不属此例。
方诗铭
一九七九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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