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时间:2021-08-14 10:16:20 唐律疏议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九斷獄

  【疏】議曰:斷獄律之名,起自於魏,魏分里悝囚法而出此篇。至北齊,與捕律相合,更名捕斷律。至後周,復為斷獄律。釋名云:「獄者,确也,以實囚情。皋陶造獄,夏曰夏臺,殷名羑里,周曰圜土,秦曰囹圄,漢以來名獄。」然諸篇罪名,各有類例,訊捨出入,各立章程。此篇錯綜一部條流,以為決斷之法,故承眾篇之下。

  469 諸囚應禁而不禁,應枷、鎖、杻而不枷、鎖、杻及脫去者,杖罪笞三十,徒罪以上遞加一等;迴易所著者,各減一等。

  【疏】議曰:獄官令:「禁囚:死罪枷、杻,婦人及流以下去杻,其杖罪散禁。」又條:「應議、請、減者,犯流以上,若除、免、官當,並鎖禁。」即是犯笞者不合禁,杖罪以上始合禁推。其有犯杖罪不禁,應枷、鎖、杻而不枷、鎖、杻及脫去者,杖罪,笞三十;徒罪不禁及不枷、鎖若脫去者,笞四十;流罪不禁及不枷、鎖若脫去者,笞五十;死罪不禁及不枷、鎖、杻若脫去者,杖六十:是名「遞加一等」。「迴易所著者,各減一等」,謂應枷而鎖,應鎖而枷,是名「迴易所著」,徒罪者,笞三十;流罪,笞四十;死罪,笞五十。

  即囚自脫去及迴易所著者,罪亦如之。若不應禁而禁及不應枷、鎖、杻而枷、鎖、杻者,杖六十。

  【疏】議曰:即囚自擅脫去枷、鎖、杻者,徒罪笞四十,流罪以上遞加一等;即囚自迴易所著者,各減一等。故云「亦如之」。「若不應禁而禁及不應枷、鎖、杻而枷、鎖、杻」,並謂據令不合者,各杖六十。

  470 諸以金刃及他物,可以自殺及解脫,而與囚者,杖一百;若囚以故逃亡及自傷、傷人者,徒一年;自殺、殺人者,徒二年;若囚本犯流罪以上,因得逃亡,雖無傷殺,亦準此。

  【疏】議曰:「金刃」,謂錐、刀之屬。「他物」,謂繩、鋸之類。可以自殺及解脫枷、鎖、杻,〔一〕雖囚之親屬及他人與者,物雖未用,與者即杖一百。若以得金刃等故,因得逃亡,或自傷害,或傷他人,與物者徒一年;若囚自殺,或殺他人,與物者徒二年;若囚本犯流罪以上,因得金刃等物而得逃亡者,雖無殺傷,與物者亦徒二年。

  即囚因逃亡,未斷之間,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自首及已死,各減一等。即子孫以可解脫之物與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與主者,罪亦同。

  【疏】議曰:謂囚因得金刃及他物之故,以自解脫而得逃走,與物人罪未斷之間,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自來歸首及囚自死,或他人殺之者亦同,「各減一等」,謂徒以下囚逃者,一年徒上減;流、死囚逃者,二年徒上減。「即子孫以可解脫之物」,謂稱「孫」者,曾、玄同,而與祖父母、父母;或部曲、奴婢與主者:並與凡人罪同。亦不合輒自捕捉,若官司遣捕而送者,無罪;自捕送官者,同告法。若有傷殺而逃亡者,後能捕獲,與物之人,各依前傷殺之罪,不合減科。

  471 諸死罪囚辭窮竟,而囚之親故為囚所遣,雇倩人殺之及殺之者,各依本殺罪減二等。囚若不遣雇倩,及辭未窮竟而殺,各以鬥殺罪論,〔二〕至死者加役流。

  【疏】議曰:謂犯死罪囚,辭狀窮竟,而囚之緦麻以上親及故舊,為囚所遣,或雇人、倩人而殺訖者,其所遣雇倩之人,及受雇倩殺者,各依尊卑、貴賤,本殺罪上減二等科之。囚若不遣親故雇倩人殺,〔三〕及囚雖遣雇倩人殺,而辭狀未窮竟而殺者,其所遣之人及受雇倩者,各依尊卑、貴賤,以鬥殺罪論,至死者加役流。

  問曰:其囚本犯死罪,辭未窮竟,又不遣人雇倩殺之,而囚之親故雇倩人殺及殺之者,合得何罪?

  答曰:辭雖窮竟,不遣雇倩人殺之;雖遣雇倩人殺之,辭未窮竟:此等二事,各依鬥殺為罪,至死者加役流。若辭未窮竟,復不遣雇倩殺之而輒殺者,各同鬥殺之法,至死者並皆處死,不合加役流。

  辭雖窮竟,而子孫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者,皆以故殺罪論。

  【疏】議曰:「辭雖窮竟」,謂死罪辯定訖,而子孫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雖被祖父母、父母及主所遣而輒殺者,及雇人、倩人殺者,其子孫及部曲、奴婢皆以故殺罪論:子孫仍入「惡逆」,部曲、奴婢經赦不原。其被雇倩之人,仍同上解,減鬥殺罪二等。

  472 諸主守受囚財物,導令翻異;及與通傳言語,有所增減者:以枉法論,十五疋加役流,三十疋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