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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六雜律(7)

时间:2021-08-14 10:16:30 唐律疏议 我要投稿

《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六雜律

  〔八〕 或注冷熱遲駛 「駛」下原有雙行小字「疏吏反」,與全書體例不合,顯係後人所增,今刪除之。

  〔九〕 其故不如本方謂故增減本方 「謂故增減本方」原脫,據宋刑統補。按:此蓋涉上而脫者。

  〔一0〕並依故殺傷之律 「傷」原脫,據宋刑統補。按:前云「殺傷人者」,此不當有「殺」而無「傷」。

  〔一一〕雖不傷人 「不」下原有「可」字,按:本條律文作「雖不傷人」,「可」字衍,據岱本、宋刑統刪。

  〔一二〕若官戶奴婢在本司上者 「上」原訛「亡」,據文化本、宋刑統改。按:「上」者,謂官戶奴婢在本司番上,參唐六典都官郎中員外郎條。

  〔一三〕若有犯者 「者」原脫,據文化本、岱本、宋刑統補。

  〔一四〕其有穿穴垣牆 「其」原作「若」,據元大字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

  〔一五〕應合聽行而不聽 「而」原脫,據元大字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補。按:本條律文即作「應聽行而不聽」。

  〔一六〕若覺而聽行 「行」下原衍「者」字,據元大字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刪。

  〔一七〕折衝賻物三十段 「賻」原訛「贈」,據文化本改。按:通典八六、白氏六帖事類集六五所載式文亦作「賻」。

  〔一八〕強者各加一等 「各」原脫,據岱本補。按:本條律文即作「強者各加一等」。

  〔一九〕疏議曰和姦 按:自此五字至「亦笞四十令」原為六頁,其第一頁邊注有小字:「第二十一至二十六葉原缺據元至正勤有堂原刻本鈔補。」

  〔二0〕注云罪名不同者從重減 「者」原脫。按:本條律注云「罪名不同者從重減」,此既引述律注,故據補。

  〔二一〕校斛斗秤度不平 按:「斛斗秤度」,唐六典太府寺主簿條作「斗秤尺度」,唐會要六六作「斗尺秤度」。

  〔二二〕詣太府寺平校 按唐會要六六引關市令作「詣金部太府寺平校」。

  〔二三〕詣所在州縣平校 「平」原訛「官」,據唐會要六六改。

  〔二四〕容一千二百為龠 「龠」原訛「鑰」,據文化本改。按:唐六典金部郎中員外郎條、通典六、白氏六帖事類集十三、唐會要六六亦作「龠」。下同。

  〔二五〕若有病欺 「病」原作「疾」,據文化本、宋刑統改。按:本條律文云「有舊病者」、「無病欺者」,均不作「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