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六雜律(5)

时间:2021-08-14 10:16:30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六雜律

  問曰:父祖之妾,曾經有子,父祖亡歿,改嫁他人,而子孫姦之,得同凡姦以否?

  答曰:婦人尊卑,緣夫立制。子孫於父祖之妾,在禮全無服紀,父祖亡歿,改適他人,子孫姦者,理同凡姦之法。律有「曾為袒免親妻妾而嫁娶者」別立罪名;至於和姦,律無加罪。

  414 諸奴姦良人者,徒二年半;強者,流;折傷者,絞。

  【疏】議曰:奴姦良人婦女,徒二年半;強者,流;折傷者,絞。雖有夫,亦同。「折傷」,謂因姦折傷者。

  其部曲及奴,姦主及主之期親,若期親之妻者絞,婦女減一等;強者,斬。即姦主之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者,流;強者,絞。

  【疏】議曰:其部曲及奴和姦主,及姦主之期親若期親之妻,部曲及奴合絞,婦女減一等。「強者,斬」,謂奴等合斬,婦女不坐。「即姦主之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者,流」,婦女合流二千里。強者,奴等絞。若姦妾者,自主以下,準上例,並減妻一等。即妾子見為家主,其母亦與子不殊,雖出亦同。

  415 諸和姦,本條無婦女罪名者,與男子同。強者,婦女不坐。其媒合姦通,減姦者罪一等。罪名不同者,從重減。

  【疏】議曰:「和姦」,〔一九〕謂彼此和同者。「本條無婦女罪名,與男子同」,謂上條「奴姦良人者,徒二年半」,此即和姦不立婦女罪名,良人婦女亦徒二年半之類,並與男子同。「強者,婦女不坐」,謂上條「姦主期親,強者斬」,既無婦女罪名,其婦女不坐。但是強姦者,婦女皆悉無罪。其媒合姦通之人,減姦罪一等,假如和姦者徒一年半,媒合者徒一年之類。注云「罪名不同者,從重減」,〔二0〕假有俗人,媒合姦女官,男子徒一年半,女官徒二年半,媒合姦通者猶徒二年之類,是為「從重減」。

  416 諸監臨主守,於所監守內姦者,謂犯良人。加姦罪一等。即居父母及夫喪,若道士、女官姦者,各又加一等。婦女以凡姦論。

  【疏】議曰:監臨主守之人,於所監守內姦良人,加凡姦一等,故注云「謂犯良人」。若姦無夫婦女,徒二年;姦有夫婦女,徒二年半。即居父母喪,男、女同;夫喪者,妻、妾同;若道士、女官,僧、尼同:姦者,各又加監臨姦一等,即加凡姦罪二等,故云「各又加一等」。假有監臨主守,若道士及僧,并男子在父母喪姦者,婦女以凡姦論。即女居父母喪,婦人居夫喪及女官、尼姦者,並加姦罪二等;男子亦以凡姦論。其有尊卑及貴賤者,各從本法加罪。

         417 諸校斛斗秤度不平,〔二一〕杖七十。監校者不覺,減一等;知情,與同罪。

  【疏】議曰:「校斛斗秤度」,依關市令:「每年八月,詣太府寺平校,〔二二〕不在京者,詣所在州縣平校,〔二三〕並印署,然後聽用。」其校法,雜令:「量,以北方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為龠,〔二四〕十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三斗為大斗一斗,十斗為斛。秤權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為銖,二十四銖為兩,三兩為大兩一兩,十六兩為斤。度,以秬黍中者,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一尺二寸為大尺一尺,十尺為丈。」有校勘不平者,杖七十。監校官司不覺,減校者罪一等,合杖六十;知情,與同罪。

  418 諸造器用之物及絹布之屬,有行濫、短狹而賣者,各杖六十;不牢謂之行,不真謂之濫。即造橫刀及箭鏃用柔鐵者,亦為濫。

  【疏】議曰:凡造器用之物,謂供公私用,及絹、布、綾、綺之屬,「行濫」,謂器用之物不牢、不真;「短狹」,謂絹疋不充四十尺,布端不滿五十尺,幅闊不充一尺八寸之屬而賣:各杖六十。故禮云:「物勒工名,以考其誠。功有不當,必行其罪。」其行濫之物沒官,短狹之物還主。

  得利贓重者,計利,準盜論。販賣者,亦如之。市及州、縣官司知情,各與同罪;不覺者,減二等。

  【疏】議曰:「得利贓重者」,謂賣行濫、短狹等物,計本之外,剩得利者,計贓重於杖六十者,「準盜論」,謂準盜罪,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計得利一疋一尺以上,即從重科,計贓累而倍併。「販賣者,亦如之」,謂不自造作,轉買而賣求利,得罪並同自造之者。市及州、縣官司知行濫情,各與造、賣者同罪;檢察不覺者,減二等。官司知情及不覺,物主既別,各須累而倍論。其州、縣官不管市,不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