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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观汉记》东观汉记卷十五(17)

时间:2017-07-09 09:10:41 东观汉记 我要投稿

《东观汉记》东观汉记卷十五

  永元四年,〔一二〕司徒丁鸿兼卫尉。类聚卷四九

  日蚀,司徒丁鸿上疏曰:〔一三〕“臣闻春秋日蚀三十六,而弑君三十六,〔一四〕变不空生。夫帝王不宜以重器假人,观古及汉倾危之祸,靡不由世位擅宠之家。伏见大将军,〔一五〕刺史二千石初除谒辞,求通待报,虽奉玺书,受台敕,不敢去,至数十日。背公室,向私门,此乃上威损,下权盛。〔一六〕外附之臣,〔一七〕依讬权门,谄谀以求容媚,宜诛之。”御览卷四五三

  鸿薨,子湛嗣。湛卒,子浮嗣。浮卒,子夔嗣。〔一八〕范晔后汉书卷三七丁鸿传李贤注

         注释

  〔一〕 “丁鸿”,范晔后汉书卷三七有传。又见汪文台辑司马彪续汉书卷三、华峤后汉书卷一。袁宏后汉纪卷一三亦略载其事。

  〔二〕 “都讲”,主持讲学之人。范晔后汉书侯霸传云:霸“师事九江太守房元,治谷梁春秋,为元都讲”。

  〔三〕 “冢”,原误作“家”,聚珍本作“冢”。书钞卷四八两引,一引作“冢”,御览卷二0一引亦作“冢”,今据改。

  〔四〕 “弃”,聚珍本脱此字。

  〔五〕 “怆”,聚珍本同,文选卷三八任昉为褚谘议蓁让兄袭封表李善注引作“悟”,与范晔后汉书丁鸿传同。

  〔六〕 “字孝公”,文选卷三八任昉为褚谘议蓁让兄袭封表李善注引作“字季公”,不可信。范晔后汉书丁鸿传作“字孝公”。

  〔七〕 “兼射声校尉”,和帝永元十年,丁鸿被征诣公车,不久拜侍中。十三年,以侍中兼射声校尉,见范晔后汉书丁鸿传。

  〔八〕 “肃宗召鸿与太常楼望、少府成封、屯骑校尉桓郁、卫士令贾逵等论定五经同异于白虎观”,此句书钞卷六一原引作“肃宗召鸿与诸儒桓郁、贾逵等论定五经同异于白虎观”,范晔后汉书丁鸿传李贤注,玉海卷四二、卷一六六引作“与太常楼望、少府成封、屯骑校尉桓郁、卫士令贾逵等集议”。此句即据诸书所引合校而成。

  〔九〕 “上叹嗟其才”,此下诸句书钞卷六一原引作“帝数嗟叹曰:‘殿中无双丁孝公。 ’”今据范晔后汉书丁鸿传李贤注引增改。

  〔一0〕“赐钱二十万”,此条聚珍本作“兼射声校尉。肃宗诏与太常楼望、少府成封、屯骑校尉桓郁、卫士令贾逵等集议五经同异于白虎观,使五官中郎将魏应主承制问难,侍中淳于恭奏上,上亲称制临决。上嗟叹鸿才,号之曰‘殿中无双丁孝公’,赐钱二十万”。所增字句,与范晔后汉书丁鸿传大体相同。

  〔一一〕“徙封为马亭侯”,范晔后汉书丁鸿传云:“元和三年,徙封马亭乡侯。”李贤注:东观汉记云 “‘以庐江为六安国’,所以徙封为马亭侯”。此条文字即据此酌定。姚本、聚珍本作“元和三年,以庐江郡为六安国,徙封鸿为马亭侯”。也是据范书和李贤注增改。

  〔一二〕“永元四年”,原作“永元二年”,御览卷二三0引作“永元三年”,皆误。范晔后汉书丁鸿传云:“永元四年,代袁安为司徒。是时窦太后临政,宪兄弟各擅威权。鸿因日食,上封事,…… 书奏十余日,帝以鸿行太尉兼卫尉,屯南、北宫。于是收大将军印绶,宪及诸弟皆自杀。”今据校正。范书和帝纪载永元四年闰三月,太常丁鸿为司徒,可见鸿兼卫尉不可能在永元四年以前。
 

  〔一三〕“日蚀,司徒丁鸿上疏曰” ,范晔后汉书和帝纪载,永元四年闰三月,太常丁鸿为司徒,六月戊戌朔,日食。丁鸿上疏当在此月。

  〔一四〕“弑”,原误作“杀”,聚珍本作“弑”,范晔后汉书丁鸿传同,今据改。“三十六”,聚珍本同,范书作“三十二”。李贤注云:“刘向上书云:‘弑君三十六。’今据春秋与刘向同,而东观及续汉、范氏诸本皆云‘三十二’,盖误也。”是东观汉记原文作“三十二”。

  〔一五〕“伏见大将军”,此下有脱文。范晔后汉书丁鸿传载鸿疏云:“今大将军虽欲敕身自约,不敢僭差,然而天下远近皆惶怖承旨,刺史二千石初除谒辞,求通待报,虽奉符玺,受台敕,不敢便去,久者至数十日。”由此可以看出,所脱文字为“虽欲 ”至“承旨”二十一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