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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的科学成就

时间:2022-04-26 14:11:28 国学常识 我要投稿

春秋战国时期的科学成就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第一个各家思想交融的时期,而正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带动了思想文明的进步。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春秋战国时期的科学成就,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春秋战国时期的科学成就

  天文历法方面:鲁国的天文学家留下了世界上关于哈雷彗星的最早记录;当时我国历法已经形成自己固定的系统,基本上确立十九年七闰的原则,比西方早一百六十年。战国时期,还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天文学著作《甘石星经》。

  物理学方面:《墨经》中有大量的物理学知识,其中包括杠杆原理和浮力理论的叙述,还有声学和光学的记载。其中关于光影关系、小孔成像等,被现代科学家称为"《墨经》光学八条"。

  医学方面:著名的医生扁鹊发明望、闻、问、切四诊法,被称为我国中医的传统诊断法,两千多年来一直被沿用。 突出的主要就这些,还有那时候的炼铁炼钢技术,只不过对现在来说,意义就不大了,只不过那时候比较强罢了,还有那时候鲁班传下的技术。

  一、成文法的公布及郑、晋、楚各国的立法概况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 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总的说来,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各 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下面主要简述郑国、晋国、楚国制定法律的 情况。

  1.郑国

  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 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 “ 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 。这 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郑献公十三年,即周敬王十九年(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歂杀邓析(公元前545 年 ~前501年),而用其竹刑。竹刑,为郑国邓析所作。他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所以史称竹 刑 。竹刑的出现,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此前的刑鼎笨重,而竹刑则便于携带和 流传。

  2.晋国

  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即文公四年(公元前633 年), “ 作被庐之法 ” ; 第二次是赵盾(即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 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 第四次是范宣子所作并予以公布的刑书。这是继郑国公布成文法之后,晋国开始正式公布 成文法。晋国公布成文法曾受到孔子的批评。

  3.楚国

  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仆区之法犹近世的窝藏法 。第二次是楚庄王时作《茆门法》(茆,同茅)。依照《茆门法》规定,诸侯、 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障国君的安全。

  二、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周元王元年(公年前475年)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这一时期为战国时期。

  (一)法制指导思想

  1.厉行法治。 “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 这是新兴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法的思 想, 其 中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它打破了奴隶制 “ 刑不上大夫 ” 的壁垒。

  2.法律公布。 “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 。 “ 布之于百姓 ” 向百姓公布法律,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秘密法。

  3.轻罪重刑。 “ 行刑,重其轻者 ” 。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 “ 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 。这一思想对后世各朝的立法也有很大的影响。

  (二)各诸侯国的变法

  各诸侯国中取得了政权的地主阶级,运用政权的力量先后在各国进行旨在发展、巩固封建 生产关系,建立封建政治的变法运动。

  首先是魏国。魏文侯任李悝为相,推行新政。李悝的 新政主要有三点:

  (1) “ 尽地力之教 ” ,鼓励开荒地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废除井田制,发展土地私有制。

  (2) “ 善平籴 ” ,就是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用来备荒; 荒年由国家出售一 定的粮食,以平衡粮价,防止旧贵族和大商人囤积居奇。

  (3)制定《法经》以维护新政权所建立的统治秩序。

  其次是楚国吴起。吴起变法主要有两方面:

  (1)逐渐废除旧奴隶主贵族特权,针对楚国 “ 大臣太重,封君太众,上逼主而下虐 民 ” 的情况,吴起提出两条措施:第一项, “ 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 ” ;第二项,用节 省下来的钱 “ 以抚养战斗之士 ” 。

  (2) “ 明法审令 ” ,推行法治,整顿政治机构,裁减不必 要的官吏。

  第三是秦国商鞅所主持的变法。商鞅在秦国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第一次是孝公 三年(公元前359年);第二次是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

  (三)《法经》与 “ 改法为律 ”

  魏文侯时李悝制定《法经》。《法经》分为盗、贼、网(或作囚)、捕、杂、具六篇。李 悝 认为 “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 ,因此将惩治盗、贼行为的《盗法》和《贼法》置于前面。古 代盗主要指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贼主要指伤害人身及反抗朝廷等严重犯罪。盗贼需要缉 捕,所以又专列《囚法》、《捕法》。《杂法》用以概括盗贼以外的各种犯罪行为。《具法 》的内容为 “ 具其加减 ” ,即统一规定以上各篇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类似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而 《具法》以外的五篇皆 “ 罪名之制 ” ,类似于近代刑法典中的分则。采用将法律的总原则、 通例专列一篇,而与其他篇章相对应的编制体例,说明《法经》的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 ,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为以后历代法典的滥觞。

  商鞅入秦主持变法革新时,携《法经》入秦,并在变法过程中将《法经》改编为秦律,史称 “ 改法为律 ” 。律字最早的字义是指定音的竹笛,转指音乐的旋律、节拍、节奏,具有稳定 、恒常、 “ 均布 ” 的含义。商鞅以律字取代法字,突出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必 行性,是稳定而普遍的规则。这对于秦国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从此以后,中 国古代的法典都以 “ 律 ” 为名。

  拓展阅读

  春秋战国(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是百家争鸣、人才辈出、学术风气活跃的时代。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段大分裂时期,东周在战国后期(公元前256年)为秦国所灭,所以春秋战国时期在时间上并不全然包含在东周王朝里面。

  春秋战国分为春秋和战国两个时期。春秋时期,简称春秋,指公元前770年到公元前476年,是属于东周的一个时期。春秋时代周王的势力减弱,诸侯群雄纷争,齐桓公、晋文公、宋襄公、秦穆公、楚庄王相继称霸,史称春秋五霸(另一说认为春秋五霸是齐桓公、晋文公、楚庄王、吴王阖闾、越王勾践)。春秋和战国的分水岭是在公元前453年,韩、赵、魏三家灭掉智氏,瓜分晋国为标志。

  战国时期简称战国,指公元前475年到公元前221年,是中国历史上东周后期至秦统一中原前,各国混战不休,故被后世称之为“战国”。“战国”一名取自于西汉刘向所编注的《战国策》。

  西周时期,周天子保持着天下共主的威权。平王东迁以后,东周开始,周室开始衰微,只保有天下共主的名义,而无实际的控制能力。中原各国也因社会经济条件不同,大国间争夺霸主的局面出现了,各国的兼并与争霸促成了各个地区的统一。因此,东周时期的社会大动荡,为全国性的统一准备了条件。

  名称

  春秋(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的得名,是因鲁国编年史《春秋》而得名,相传《春秋》为孔子修订,直至今日学术界对此说尚有诸多质疑,并无统一观点。这部书记载了从鲁隐公元年(公元前722年)到鲁哀公十四年(公元前481年)的历史,共二百四十二年。后史学家为了方便起见,一般从周平王元年(公元前770年)东周立国起,到周敬王四十三年(公元前477年)或四十四年(公元前476年)为止(也有学者认为应到《左传》记载之终(公元前468年)、三家灭智(公元前453年)或三家分晋(公元前403年)),称为“春秋时期”。春秋时期之后是战国时期。

  纠正:孔子卒于公元前479年,春秋战国的分界线是以孔子去世那一年为界限,之前的为春秋,之后的为战国。由于周贞定王姬介于公元前476年继位,为了纪年方便,所以就以公元前476年为界,之前的为春秋,之后的为战国。

  春秋时期,政治上,各种改革,变法连接不断,而成功进行变法的国家则强大起来,通过这种政治变革周这段历史时期的再次划分,“战国”一名取自于西汉刘向所编注的《战国策》。随着时间的发展,这种观点得到了其支持者的完善和补充。在前403年之前发生的重大历史事件,有公元前473年越王勾践灭吴,和公元前403年三家分晋。《史记》的观点因包括了如上重要的历史事件而得到多数采纳。而战国时期的结束是在秦统一中国(公元前221年)

  社会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上奉行侠义文化,“士为知己者死”和荆轲在易水旁留下“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返”的千古绝唱。战国时代养士之风风靡一时,养士著名的“魏有信陵君,楚有春申君,赵有平原君,齐有孟尝君,皆下士喜宾客以相倾”。这些士挣脱了奴隶制的束缚,周游列国,奔走呼号,发表自己的见解,活跃了战国时代的学术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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