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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中国历史:唐宋获法律优待 明朝许其永住(2)

时间:2017-08-12 08:58:41 国学常识 我要投稿

外商在中国历史:唐宋获法律优待 明朝许其永住

  中唐以后,河陇(指河西和陇右,相当于今甘肃西部地区)被吐蕃占据,西域及中亚各国的使者被隔断归路而滞留长安,其中有一部分人就转而经商,多从事抵押借款和高利贷业务,直至唐末。

  宋代政府制定了“招徕远人、阜通物货”的国策,扩大与海外诸国贸易的范围。资料记载,与宋通商的国家有50多个,外国商船漂洋过海而来,也有不少是乘坐中国商船入华。当时中国船大而坚固,安全性能更好。外商抵岸后,须将货物送存市舶库,经官府抽税、核价以后,才可领回货物在民间销售,程序大体上与唐代相同。

  唐宋时代的外商在华享有一种类似治外法权的特权。唐律规定,同一国家的外商之间发生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由该国商人首领依照本国法律处置,中国官吏基本上不加干涉;不同国家的外商相互争斗,则按照中国法律论处。

  宋代外商享有治外法权的情况更为普遍。《宋史·日本传》记载,日本人打死中国人后,须交给日本商人头领按日本国法律治罪。阿拉伯商人犯徒刑以上重罪由中国官员审判,犯徒刑以下轻罪,则由蕃长依照伊斯兰法典论处。

  明代许外商永久长住

  明代,丝绸之路是中国与外界交往的主要通道之一。当时,外国商人以贡使的名义,通过丝绸之路与中国进行商贸活动。他们带来的主要物品有马匹、骆驼、狮子、钻石、地毯、纸张、葡萄干、宝刀等,以此来换取中国的瓷器、红玉、丝绸、茶叶、麝香、颜料、桐油等。

  为确保丝路贸易的正常进行,明朝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措施。第一,每一使团进入嘉峪关时,必须出示关文,并逐一登记,不能随意入关;第二,外商在明朝境内从事贸易时,不得大量收购禁卖物品,如茶叶、罗绮、箭竹等,不能将熟铁、兵器等夹带出关;第三,外商必须遵守中国法令,不得殴打中国居民,不得刺探军事情报,不得携带中国人口出境;第四,外商出关时,要接受严格检查。

  明朝很重视朝贡贸易。外商入关时,甘肃镇官员要举行隆重的接待仪式,置办丰盛的酒席款待;入关后,官府要免费提供食宿和驿递。

  进入嘉峪关的外国商人,当地官员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分为“起送贡使”与“存留贡使”。起送贡使一般只占使团人数的十分之一。他们在前往北京的途中,每到一地,当地官员都要组织盛会欢迎。起送贡使不得从事交易,只能携带一部分优质商品前往北京,一部分贡献于皇帝,一部分在北京市场上出售。他们可获得皇帝的优厚赏赐,以体现明朝在朝贡贸易中所奉行的厚往薄来原则。在觐见完毕后,起送贡使由原路返回。

  存留贡使到北京亦得到皇帝的不同赏赐,他们带来的大多数商品在甘州、肃州等地被官府代为出售,而马匹全由陕西行都司收购,用于西北边地的耕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