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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刑法的相关国学常识

时间:2021-08-17 12:20:31 国学常识 我要投稿

关于古代刑法的相关国学常识(三篇)

  第一篇:古代的刑讯逼供是怎样的?

关于古代刑法的相关国学常识(三篇)

  在封建制度下,断案重口供,为了取得口供,古人创造了一系列讯囚的办法。《魏书》中说:“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古时的法庭上,往往都放着拶(z n)子、竹篦、夹棍、杠子之类的刑具。夹棍是对男人进行拷问的刑具,是在三根木四面相合的地方各凿圆窝,拷问时在圆窝地方夹住嫌疑人两脚的脚腕,执刑人从两侧用力夹紧,使受刑人疼痛难忍。拶子是对女人进行拷问的刑具,拶子是用五根圆棒二条绳子连起来做成的,把嫌疑人的四指夹起来,然后把绳子勒紧,使受刑人痛苦难忍而招供。审讯拷问的时候使用笞或杖,叫讯囚杖,笞杖由腿和臀分受,愿意由背和腿平均分受的也可以允许,有时犯人背靠柱子,在柱子后边把手绑上,往腿上打。古代酷吏的刑讯方法多种多样,“或有用大棒、束杖、车辐、鞋底、压踝、杖桄( uàn )之属,楚毒备至”(《隋书·刑法志》),“或倒悬石缒其首,或以醋灌鼻,或以铁圈箍其首而加楔,至有脑裂髓出者”(《资治通鉴》),还有用竹签子刺指(“签爪”)、吊发、熏目、烙铁、油纸烧足趾等名目。

  第二篇、古代犯罪可以花钱免刑吗?

  古代刑法中允许犯罪的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抵免刑罚,这个制度就是赎刑。赎刑起源于传说中的尧舜时代,《尚书·舜典》说“金作赎刑”。战国时期的司法实践中,案情有疑问而无法查清、定罪量刑遇到困难无法确认或者犯罪者“意善功恶”时,墨、劓、刖、宫、大辟都可以用金抵免。汉朝时将赎刑作为国家聚敛财富的手段,允许用纳钱、出缣、输作赎免刑罚,汉惠帝时买爵三十级就可以免去死罪;汉武帝时纳钱五十万可以减死罪一等,司马迁被处宫刑本可以用钱赎刑,但由于家贫不足以自赎。隋唐以后,赎刑形成了非常严密具体的制度,每种刑罚都规定了相应赎金的`数量,哪些情况适用赎刑制度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唐朝时,应当议、请、减及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员亲属,犯流罪以下的,都可以用金钱赎罪。清朝时,官员犯笞、杖、徒、流及杂死罪的都可以纳赎,老、幼、废疾及妇女犯徒刑罚的收赎,官员正妻、有财力的妇女以及过失杀人的在杖一百后余罪可以赎罪。

  历朝历代用于赎罪的财物不同,汉代以前是用铜;汉时用以黄金计价的粟、缣(细绢);晋、宋、齐用金、绢;北齐、北周用绢;唐、宋用铜、金以及牛马杂物;元用中统钞;明用钞、钱,间或纳米,甚至可用工作抵偿;清用银。赎刑对后世司法、刑罚的腐败起到了很坏的影响,正所谓“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

  第三篇、古代的肉刑何时开始废除?

  汉文帝十三年(前167),齐国太仓令淳于意因犯罪被告发,朝廷下诏将其押解长安,淳于意无子,临行前骂五个女儿在自己有危难时没有一点用处。他的小女儿缇萦向朝廷上书说:“我伤心人死不能复活,遭受肉刑不能再复原,想改过自新也办不到。我愿到官府作奴婢赎父亲的刑罚,使他有自新的机会。”(《史记·孝文本纪》)汉文帝思之再三,肯定了自新的观点,按照丞相张苍的意见,下令废除肉刑。尽管汉文帝并未彻底废除肉刑,但使城旦、笞刑和死刑取代了延续两千余年的黥、劓、剕三种肉刑,也开启了废除宫刑的先例,从而奠定了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的基础。促成这次刑法史上重大改革的是缇萦,但她并不是引起汉文帝考虑改变刑律的根本原因,实际上是因为统治者需要更多的劳动力。尽管犯罪者可以改过自新的思想被普遍接受,许多人仍不忘“斩止可以禁恶”。由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农民暴动频发,“复肉刑”的议论不绝于耳,几经反复,肉刑一直没有真正复行。北宋时由于农民起义狂澜迭起,为求酷刑威吓,施行刺配刑,虽然没有复肉刑之议,却承五代之制而实际恢复了古代肉刑中的黥刑(刺)。后世统治者虽轻易不愿蒙不仁之名,在法律条文上仍规定只用“笞杖徒流死”五刑,但有时也使用一些肉刑,任意而不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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