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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会审包括哪三司?

时间:2023-12-29 08:36:07 王娟 国学常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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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会审包括哪三司?

  三司会审,是中国古代的关键审判制度。明朝朱元璋于明初洪武十七年创立该项制度,让三司共同处理重大疑难案件以减少冤假错案并加强中央集权。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三司会审包括哪三司的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三司会审包括哪三司

  三司会审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三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主要的中央司法机关,源于战国时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后世也称三法司。汉代的三法司是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唐代以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大理卿为三司使;明清两代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

  汉代以来,凡遇重大案件,由主管刑狱机关会同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隋朝由刑部、御史台会同大理寺实行三法司会审。唐代则实行“三司推事”制度,遇有呈报中央的申冤案件,由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御史台御史等小三司审理;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判;对于地方上未决、不便解京的重大案件,则派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评事充任“三司使”,前往当地审理。明代时定制,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遇有特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各部尚书、通政史进行“圆审”;皇帝亲自交办的案件,由三法司会同锦衣卫审理。清朝继承了三司会审制度,并增设热审、秋审、朝审制度。

  其他信息

  从洪武十七年始,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时均由三法司长官即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使会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

  刑部为六部之一,掌法律刑狱;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掌刑狱案件审理;都察院为明清两代最高的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

  三司各管一事,相互制衡

  “三司”或“三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定义。

  三司也就是三法司,指的是古代王朝的三大司法机构。三司起源很早,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

  在法家代表商鞅及其后学们的著作《商君书·定分》中记载:“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

  “三法司”之名起自明清,之前朝代虽有“三法司”之实而无其名。三司之间互不统属,相互制衡。

  《明史·刑法志》:“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汉代版本的“三法司”是以廷尉、御史中丞、司隶校尉三个机构。

  隋唐时期,就有了我们熟悉的大理寺出场了。唐代负责审判的主要是刑部和大理寺。大理寺在古装剧中的出镜率非常高,著名“大理寺代言人”当首推狄仁杰。

  这里略微解释一下,这个大理寺名称的含义。此“大理”非云南那个“大理”。此“寺”非是佛教那个”寺“。

  商周时期,中央司法官之名为大理,即“整理律法之官”。《汉书》记载:“凡府廷所在,皆谓之寺。”寺就是官署府衙。

  大理寺作为机构名称正式确立的时期是北齐,那时起大理寺正式成为中央司法机关,位列“九卿”之一。因此很多人都知道,大理寺是协助皇帝办案的司法机关。唐宋时主要负责审判,到明清时负责复核了。

  大理寺之名沿用千年,最终在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改称大理院,随着清朝消失在历史中。

  到宋代时,审批权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执掌。

  元代主审判机构为大宗府、刑部、宣政院。

  明清时期的三司指的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这就是我们熟知的“三法司”了,审海瑞的三堂会审,就是这三家了。

  三司会审,只有审判权没有决定权

  三司会审,作为正式制度,还要归功于它的设计师明太祖朱元璋。

  洪武十七年,朱元璋为巩固皇权,减少冤狱,创立了三法司合署办公,三法司的长官哥儿几个共同会审的制度。

  《明太祖实录》里记载:“命天下诸司刑狱皆属刑部,都察院详议平允,又送大理寺审覆,然后决之。其直隶诸府州刑狱,自今亦准此令,庶几民无冤抑。”

  凡是能出动三司会审的案子,基本就是大案要案了。在古代遇到较为重大(如要判处斩、绞刑)及疑难案件(有重大隐情案)时,皇帝下令启动三司会审。

  三司共同审理一个案件的时候会在大堂中间设置三张桌子,上面坐着负责此案件的三个官员,在审理过程当中每人都有发言权。民间就将这种形式俗称为三堂会审。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三司相互制衡,审判之时也各有一定权力,能够起到减少冤狱的作用,三司会审也会被叫作三思会审。

  三司会审虽然是王朝的最高审判制度,但也只是有审判权,没有决定权,最终裁判权交由皇帝本人,当然他们的意见会成为皇帝考量决定的依据。

  皇帝裁决不外乎出现三种情形:一是同意并批准会审结果;二是自己亲手在会审结果上做改动,如加刑或减刑;三是不同意结果,发回重审。

  三司会审的雏形可以从唐朝时的“三司推事”中看到。

  唐代每逢大案,常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皇帝负责死刑的复核权,并且掌握着赦免罪犯的权力,即所谓生杀大权。

  三司制度虽然能够一定程度减少冤狱,维护相对公正,但它始终是巩固皇权的工具,是在皇帝绝对控制之下,这才是实际意义所在。

  “三司会审”

  三司会审的有关部门并非诞生于明朝,其实早在唐朝盛世的时候已经存在,它属于我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后来明朝的官员根据唐朝沿袭下来的三司制度为基础,形成明朝的独有“三司会审”。

  那么在明朝时期,若是发生了重大疑案,诸如狸猫换太子、某某妃子离奇死亡等着一般都交由刑部、大理寺以及都察院这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合作审查,这就是三司会审的由来。而这三部司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刑部尚书、大理寺卿以及左都御史等领导部门官员一起审理,而下最终裁决的权利则是交给了皇帝。

  刑部

  三个司法部门中,刑部身为六部之一,其主要负责法律跟判刑,还有关押罪犯,而刑部最高职权的官职是刑部尚书,下面还分有全国各地的刑部分部,如两广、两湖、江西、陕西、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浙江以及贵州跟云南等省份都设有清吏司共13个人。

  而江西的官员工作主要是管理江西之内的刑名工作,另外需管燕山地区的士兵跟庐州、六安的刑罚监狱工作等。而湖南方面则负责湖南跟湖北两个省份的刑事工作,还要兼职右军都督府,在京留守右卫等九卫及渤海千户所。另外在陕西方面,那里的官员需要负责管理陕西和甘肃等城池的刑事工作,以及负责后军都督府的日常需求,总之各司其职,分工明确。

  除了刑部之外,吏部主要是属于管理文职官员的机关单位,其主要负责定籍终制之法。吏部还设有4个司法部门分别是考功部、清吏部、验封部、稽勋司。首先验封部门主要负责封爵、世职、恩荫、难荫、赐封跟捐封等事务。稽勋部门专门管文职官员守制、终养、办理官员之出继、入籍、复名复姓等事。

  接下来还有户部,其主要工作是管理疆土、田地、户籍、赋税、工作和一切财政事务。内部还按个地方设立有分部司职,明朝有十三个地方司职,分别为、山西、河南、广西、山东、陕西、湖南、广东以及四川到福建和云南跟贵州等。

  另外还设有江南司,总共十个四司法部门,而且各个司法的官员平时除了管理自己省份的粮财之外,还要身兼多职,负责一些衙门的大小政务,其工作内容比较杂。该部门到了清朝时期,又分别创有专门管理八旗事务的八旗工资处等。比如户部有一个专门管理制钱币的钱法堂跟宝泉部门,其负责管户部三库,以及看管仓储跟漕务仓场等等。

  大理寺

  三司会审之第二部门,大理寺。其主要负责人是大理寺卿,此乃明朝三大司法法官之一。换句话讲就好比我们现代最高法院部门,属于国内最高上诉司法部门。所以其能够跟督察院、刑部一起形成明朝最重要的大三司法机关。大理寺卿也被册封为九卿之一,其余还分四个小寺各设有4个卿官,但是其职权都比较低。在我国的秦汉也有大理寺不过那时叫做廷尉,北齐其实才改名叫大理寺,到了晚晴又改叫大理院,大清亡国后,民国初期,北洋的军阀政府于是继续沿用此名,并且把大理寺定为当时的最高审判司法机关。

  明朝除了有大理寺之外,还分别设有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各部门各司其职,负责的事务跟权力也不同。首先,太常寺属于封建社会中掌管礼乐的最高行政机关,秦朝叫做奉常,汉朝以后正式叫做太常寺。而太常礼乐官们管宗庙礼仪,至北齐时期也称为太常寺,清朝晚期逐被废除。

  光禄寺,设有光禄寺卿当负责人,其该部门负责管祭祀、朝会、宴请等。另外光禄少卿、丞、主簿等官职。太仆寺是中国古代朝廷的中央机构之一,从秦朝到汉代的九卿大臣里面都设有太仆,属于负责管理车马之官职。到了明朝,改为管理牧马之政令,隶属兵部。而清朝也一直沿用该制度,当时清朝皇帝出外巡查,扈从车马杂物皆为总管。另外还设有少卿跟员外郎等官。随着大清亡后,该机构才被民国关闭。

  鸿胪寺,主要负责接待外来使者、外国宾客等。秦朝称之为典客,汉朝时期改叫大行令,当年汉武帝执权的时候正式改名叫大鸿胪,意喻为大声赞颂,引领礼仪的意思。北齐时期,依旧采用鸿胪寺,发展到南宋、金朝、元朝的时候就暂停了设办鸿胪寺。后来朱元璋创立大明朝,就将其制度恢复,重新开建立鸿胪寺,比较当时明朝大一统,各方藩国又开始进贡,故而恢复鸿胪寺体制,该部门一直沿用到清朝末期,然后被废除。

  都察院

  三司会审第三部门都察院,是明朝清朝的官署名字,该部门起源是由以以往朝代御史台衍变形成,主要负责监察、弹劾和提议等。公元1382年,明朝正式把之前朝廷设立的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其中分封官职有左、右都御史,下面设立副都御史跟佥都御史。另设十三道,分别为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等等。

  明朝都察院不但可以对审判部门进行监察,还能有遇到重大事情可以上奏,小则能自我当机立断的权力,是当时明朝的最高权力监察司法部门。后来发展到清朝,皇帝就改把左右正副都御史归纳成总督、巡抚等官职这是为了让他们更加快捷的工作。据记载,清朝雍正元年,皇上又把六科并入督察院。到了乾隆十三年,开始废掉都御史。历代以来的都察院均属于法纪监督的司法部门,拥有审查死刑重案的权力,还可以参与各种秋审与热审,其关键的作用在于负责监督文武百官以及他们失职。

  总的来讲,“三司会审”存在的主要原因分为2个方面,第一是利于减少冤狱,古代在审判案情之时,由于技术落后与腐败的因素,导致经常出现冤案冤狱,于是明朝皇帝十就要求审判时一定要详查案件,减少冤狱的发生。

  第二方面是能够统治权力,很多皇帝执权时期,都喜欢打压大功臣,以及对自己有威胁的人,从而达到他专权的目的,而“三司会审”的制度可以令这三大司法部门互相制约,有效防止刑部独掌大权。另外会审的地点一般是在午门外,由负责官员审完案,就命太监送到帝王处让做出宣判,一般情况下会3个情况出现:

  1、圣上会同样这个调查结果,并传旨行刑;

  2、帝王可能表示不满意就在审查结果的基础中自己更改判罚,像觉得此罪太重就减减刑什么的。

  3、皇上看了不同样这种审判结果,就会叫人驳回去,让三个司法部门继续张开再审,而再审过后,其最终裁决权还是落在皇帝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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