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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的发言稿

时间:2021-03-31 09:08:24 发言稿 我要投稿

工资集体协商的发言稿

各位朋友、同仁们:

工资集体协商的发言稿

  大家好,首先,欢迎你们来到湖北,新疆和湖北,和精河是一家人,友谊源远流长,我于2012年和2014年两次到过新疆,新疆给我的感觉很美好,地大物博,风景优美,最大的感受就是热情好客,酒风彪悍。今天我来和大家一起交流,也谈不上上课,最多算是相互学习,实话实说,业务工作培训都有点枯燥,不过还是请大家配合,我们共同把这堂课上完。我讲课的题目是工资集体协商操作实务,大家都知道,提起工会工作,就是维权,维权的核心在维护经济权益,所以工会的两个重点工作,除了建会就是工资集体协商了。我讲课的主要内容分七个部分。 劳动关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而收入分配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

  工资分配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现象。比如:一线职工特别是一些农民工的工资偏低,工人的工资增长缓慢,与经济发展速度不协调;有些企业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实际工资支付标准;有些企业劳动定额偏高,迫使职工加班加点,且加班不加薪,变相降低或克扣职工工资。正因为此,企业因工资分配不合理激化劳动关系矛盾,引发劳动争议事件逐步上升,据统计,因收入分配和保险福利问题引发的劳动纠纷已占劳动纠纷的90%以上,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产物,它已成为解决劳资纠纷的一种有效手段。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一再证明,借助集体谈判机制完全可以将因利益分配不合理所引起的劳动关系矛盾和冲突控制在理性、有序协商解决的范围之中。

  工资收入是职工生活的主要来源,是职工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经济利益。是工会切实履行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促进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手段和必要机制。 因此,建立企业工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显得十分重要而紧迫。

  法律法规滞后。支撑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现行的《集体合同规定》都属于部颁行政规章,立法层次偏低。《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是选择性条款,并缺乏必要的罚则,刚性不足,缺乏法律意义上的制约性和强制力 难以对企业形成强有力的约束。

  企业片面认识。一些企业片面地将“企业自主分配”误解为企业经营者单方面决定工资,认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就意味着为员工加薪、提高企业成本,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因而在行动不积极、不配合,消极被动甚至抵触反对。

  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干部出于地方利益,担心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会影响投资环境、吓跑投资者,损害地方经济发展,而重视不够、支持不力、职责缺位。

  干部存在畏难情绪。一些工会干部长期形成的官僚作风和思维定式,缺乏维护职工经济权益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再加上人事体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存在畏难情绪而“不会谈”、“不敢谈”、“不愿谈”。

  职工参与主动性不足。广大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这一合法理性的诉求表达渠道了解不够,加上现实就业压力造成的对企业的依附关系,参预协商的积极性、主动性不足,使谈判缺乏群众基础和急迫性。 主体双方不平等。普通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生产资料则相应短缺,用人单位在劳动力市场上占有非常明显的优势地位。国有企业中的工会,目前尚未完全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作为行政的一个部门的.状况。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工会大都由资方控制,一般来说没有进行协商的要求。工会掌握的信息资料不全。

  建立协商主体。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产生;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也可以按照职工自荐或民主推荐、竞选演说、群众投票的程序,产生职工协商代表。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在加快组建工作的同时,可在上一级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荐,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提名,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并可邀请上级或同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代表组织)的人员参加。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方代表由企业代表组织的成员企业民主推举并经公示后产生,或者由区域、行业的企业代表组织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

  双方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告。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企业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在选举、确定协商代表的同时,可以多选1至2人作为候补协商代表。 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

  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可以由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担任,也可以按本标准规定重新确定。

  有代表性的高素质协商小组是协商成功的关键。所谓代表性是指代表企业的不同的工作层面,有影响、有地位、有责任心;高素质则体现在知识和才能方面。组织好协商小组,避免工会主席一人单独代表职工进行协商。

  拟定合同草案。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起草。企业应当成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拟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起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要合法;

  (2)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要反映企业实际,体现企业实际,不要照抄照搬;

  (3)要有可操作性,表述要具体明确,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

  (4)使用概念要准确、严谨。不能使用含糊不清或容易发生分歧的概念、术语;

  (5)用字要正确,不漏字、不多字,标点符号规范化。

  外部资料:

  ①当地工资指导线;

  ②当地市场劳动力指导价位;

  ③当地城镇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

  ④国内同一投资主体的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

  ⑤本地区或其他地区同行业企业工资水平及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关情况;

  ⑥本市(或国内)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中相同行业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和增(减)比例等。

  内部资料:

  ①产品品种和年生产总值;

  ②年销售总额;

  ③年度总成本及制造费用(包括主要原材料成本,管理费用成本,人工成本等);

  ④中方职工工资总额及人均(年或月)工资水平;

  ⑤中方职工(年或月)平均人数;

  ⑥中方职工年龄结构、文化结构、职务结构;

  ⑦当年新聘用职工、临时工、借调人员、退休反聘人员的比例及其工资总额;

  ⑧职工加班(点)工资总额和病、事、产、探亲假的扣减工资额;

  ⑨出口产品比例汇兑损益;

  ⑩利税总额及其增长情况等。

  及时发起要约。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应该明确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等,还应附有协商代表资格认定书。 要约权: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协商的,双方应当约定协商开始的日期。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其上级工会可依法代替基层工会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上级工会对不按期回应或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工会可提请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直至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开展非正式协商。协商是工资集体协商法定的、必经的、关键的环节,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实施。双方可就协商中将要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先期交流,以便沟通思想,了解要求。协商会议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2)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3)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4)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