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计划

时间:2024-12-20 16:29:59 晓凤 工作计划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计划

  时间稍纵即逝,我们的工作又进入新的阶段,为了今后更好的工作发展,此时此刻需要为接下来的工作做一个详细的计划了。好的工作计划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计划,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计划

  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计划 1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卫生健康委会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卫发〔20xx〕27号)要求,健全完善我市药品采购、使用、储备以及价格监管等政策,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高短缺药品保供能力

  (一)加强短缺药品监测应对

  1、完善市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市联动机制),加强各成员单位间协同监测,跟踪原料药和制剂在研发、生产、流通、采购、价格等多方面的信息,实现数据共享,做好我市报告预警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市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制定市级工作规则。县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应及时组织核实监测发现的短缺或不合理涨价线索,并根据情况协调应对,县级不能协调解决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市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市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收到报告或监测发现线索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并根据情况协调应对。市级不能协调解决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市卫生健康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建立短缺药品军地协调联动机制,保障军队医疗单位短缺药品供应。依法依规支持军队医疗单位纳入我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军分区保障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别负责)

  (二)实施短缺药品停产预警

  3、市医保局根据邯郸市药品集中采购管控平台(以下简称市采购平台)历史信息,及时将停产品种对市场供给形势的影响报市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应根据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监测信息,评估短缺风险,及时预警。(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分别负责。)

  (三)规范医疗机构用药管理

  4、优化医疗机构用药结构,调整用药目录,开展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情况,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90%、80%、6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5、完善市、县、乡三级短缺药品监测网络,规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短缺药品管理,加强信息直报,强化信息收集、分析评估、上报等要求,落实短缺药品管理指南。(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有效方式,继续推动医疗机构主动公开用药品种信息,探索社会药店向社会公开在售药品品种信息,畅通购药渠道,确保群众用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6、指导医疗机构对临床必需的短缺药品进行分类分级评估,开展替代药品科学遴选,保障临床治疗需求和规范使用。加强处方审核点评,规范使用药品处方集,开展诊疗合理性评价,规范剂型规格,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促进科学合理用药。(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落实药品集中采购政策

  7、对于常用药、低价药的品种,企业可随时按挂网政策报价挂网。属于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在市采购平台上报价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市医保局负责)

  8、加强采购和使用监管,制定备案采购药品管理规定。对于省级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中的药品,市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的',允许医疗机构在市采购平台上自主备案采购,医疗机构可与药品供应企业直接议价,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后,在市采购平台自主备案。(市医保局负责,市卫生健康委配合)

  9、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对于直接挂网采购和自主备案采购药品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医保部门要及时按规定进行支付。在医保基金及时支付药品费用的同时,推动各级医疗机构按合同及时结算药品货款。探索开展药品采购直接结算试点。(市医保局负责,市财政厅配合)

  10、依托市采购平台,定期监测药品配送率、采购数量、货款结算等情况,各县(市、区)医保部门主要对辖区内常用药、低价药中两个清单品种供应情况进行跟踪,对出现停供或者配送不到位的,每月将相关情况报市医保局,并按合同规定进行惩戒。(市医保局负责)

  11、为保障临床供应,短缺药品配送不受“两票制”限制,在短缺药品的配送企业选择上不受数量限制。(市医保局负责,市商务局、市税务局配合)在没有药品配送企业参与竞争的情况下,允许邮政企业在不具备配送经济性的地区开展配送工作。(市邮政局负责,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五)健全短缺药品常态储备机制

  12、医疗机构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两个清单内药品建立常态储备机制。以临床必需、用量不确定且易发生短缺的品种为主,筛选部分短缺药品储备(含原料药),合理确定储备数量。市财政局按照政策安排资金,对短缺药品储备工作给予支持。(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财政局、市医保局配合。)

  13、医疗机构合理设置急(抢)救药等药品库存警戒线,保障易短缺药品2-3个月的库存量。医联体牵头医院要按照“基数储备、动态平衡、有序调剂”原则,明确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间药品储备标准、调剂程序等要求,加大储备力度。(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医保局配合)

  二、提升短缺药品稳价水平

  (六)加强药品价格监测预警

  14、建立药品采购价格常态监测预警机制,每月监测药品采购价格变化情况,规范合理行政。对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及时核实变动情况,定期在市采购平台上发布预警公告。(市医保局负责)

  (七)强化药品价格常态监管

  15、完善价格管理,建立价格约束机制。对于存在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配送情况严重不良或连续多次预警等情况的药品及企业,采取成本调查、函询约谈、公开曝光、暂停挂网、失信惩戒等措施,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市医保局负责)

  16、建立市药品价格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对药品供应主体的价格和供应行为开展信用评价,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公开,公立医院2年内不得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建立失信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屡查屡犯的短缺药品及原料药垄断案件相关经营者,依法制定禁止其从事医药行业的措施。严格执行药品购销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市医保局负责,各成员单位配合)

  (八)加大违法行为执法力度

  17、建立市场监管、公安、税务、医保等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垄断、串通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问题的药品经营企业,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实际购销价格监测,对价格变动异常或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的药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联合开展价格成本专项调查,制定政府指导价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处置相关责任人,形成有效震慑。(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医保局等配合)

  18、完善药品价格成本调查工作机制,对涨价不合理且违法的,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对涨价不合理但尚不构成违法的,约谈敦促企业主动纠正,必要时采取公开曝光、中止挂网、失信惩戒等措施。开展集中整治,对于存在价格异常的企业,敦促一批企业整改、暂停一批品种挂网、惩戒一批失信企业、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遏制药价过快上涨。(市医保局负责,市市场监管局等各成员单位配合。)

  三、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九)实施定期报告

  19、按照市联动机制工作规则,市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按季度向市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进展以及药品短缺、价格相关监测和应对情况。(市卫生健康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20、市级和各县(市、区)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每年11月底前分别向市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职和工作情况。(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各成员单位配合)

  (十)强化通报问责

  2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地区短缺药品保供稳价相关工作的监督和问责力度,对短缺药品保供稳价相关工作开展不力的部门,及时约谈并督促整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22、市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按季度将市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情况以及药品短缺、价格相关监测和应对情况一并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对未按时完成任务或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有关情况要重点通报。(市卫生健康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十一)注重宣传引导

  23、市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原则上每季度发布或转发省短缺药品保供稳价相关权威信息,引导合理预期。(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24、建立常态化的舆情监测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不实信息和恶意炒作通过主流媒体等渠道及时回应澄清。(市卫生健康委、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计划 2

  20xx年以来,国家和省两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牵头部门会同相关单位,以落实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药品(以下简称“国家清单药品”)保障为重点,持续推进药品相关信息共享,充分调动各方资源,不断提升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和水平。

  (一)全面落实短缺药品清单管理政策

  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发布国家清单药品的基础上,印发《关于做好国家清单药品重点监测和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强调做好政策措施跟踪评价等相关工作。国家医保局依托药品集中采购数据快速采集子系统,对国家清单药品进行单独监测。国家药监局对国家清单药品实行优先审评审批。各地积极行动,强化清单药品保障措施。

  (二)推进短缺药品信息化管理建设

  国家药监局对国家清单药品的批准文号数据进行标记,设立短缺药品专栏,建设短缺药品生产供应及停产报告信息采集模块。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建立短缺药品供应动态跟踪机制,采取多方措施确保短缺药品库存充足保障供应。国家卫生健康委进一步优化全国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上报、处置流程,对国家清单药品进行单独标注和统计,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医药流通企业数据与医疗机构短缺药品数据对接,进一步将预警和应对关口前移。

  (三)全力以赴做好重点药品供应保障

  国务院国资委指导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发挥产业优势,实现28种小品种药的稳定生产和有效供应。国家邮政局支持各地邮政企业开展邮政网点药品零售试点工作,在宁夏等15个省份开办“医邮合作药房”41家,保障社区药品供应。

  (四)进一步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

  一是严厉查处各类药品经营违法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先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巴曲酶原料药销售市场的支配地位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7亿元人民币罚款。二是全面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设。国家医保局指导各地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公示失信事项目录清单,组织企业提交信用承诺,通报20xx年第三、四季度法院判决的医药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并要求相关省份查证后纳入信用评级,采取约束措施。

  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计划 3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更好地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xx〕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监测,提高应对的灵敏度和及时性

  (一)加强协同监测。充分利用国家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等各相关部门建立协同监测机制,实现原料药和制剂在注册、生产、采购、价格等方面的信息联通共享和协同监测。同时,细化可操作的监测和预警标准,按照省、市、县三级监测预警的原则,实时动态监测预警并每季度形成监测报告,加强协同应对。(省卫生健康委、各相关部门负责。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落实分级应对。各市州要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各市州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市州卫生健康委)要在10天内组织核实监测发现的短缺或不合理涨价线索并根据情况协调应对。市级不能协调解决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向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核实和协调应对,必要时在规定时限内报国家联动机制。(省卫生健康委、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三)实施分类处置。对于部分替代性差、企业生产动力不足、市场供应不稳定的短缺药品,采取完善和落实集中采购政策、省属医药企业直采、强化储备等方式保障供应。(省医保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分别负责)支持企业生产或临时进口采购短缺药品等方式保障供应。(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长沙海关、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短缺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实施清单管理制度。在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基础上,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省级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并定期对其实行动态调整,及时调出市场供应充足、能够形成有效竞争、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新品种所替代的药品。对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由各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及时做好应对。(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省医保局、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二、加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规范管理

  (五)促进基本药物保障供应和优先配备。促进国家基本药物按程序纳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采购范围。(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加强用药监管和考核,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化用药目录和药品处方集。医疗机构要加强药事管理,促进基本药物首选和优先配备使用。20xx年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量占比及金额占比分别不低于70%、40%、25%(专科医疗机构可适当下调),品种数量占比每年递增5%,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90%、80%、60%,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用药模式,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六)强化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定期开展处方点评,强化临床药师配备,建立药师与临床联系制度,提升药师临床服务能力。加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遴选、采购、使用等全流程管理,并将其纳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价内容,推动落实“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等要求,促进科学合理用药。坚持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的公益性。医疗机构应优先选择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配送企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情况的监管,并定期对其开展工作督导。(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七)优化医疗机构短缺药品管理和使用。落实国家、省、市、县四级短缺药品监测网络和信息直报制度,指导推动公立医疗机构制定完善短缺药品管理规定,细化明确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分析评估、信息上报等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指导推动医疗机构合理设置急(抢)救药等特定药品库存警戒线。动态更新临床短缺药品替代使用指南,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对临床可替代短缺药品推荐替代品种并动态更新,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药品替代使用。支持鼓励县域中心医院加大所需易短缺药品的`储备力度。规范“互联网+药学服务”,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采取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开相关医疗机构和社会药店在售药品品种信息,拓宽群众购药渠道。(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三、完善短缺药品采购工作

  (八)落实直接挂网采购政策。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品种,允许企业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清单内药品直接挂网价格的监管,及时收集分析直接挂网实际采购价格等相关信息,定期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公布。(省医保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负责)

  (九)允许医疗机构自主按规定议价采购。对于国家和省级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要及时做好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登记,医疗机构可与平台登记生产企业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品自主议价系统上,按照公平公开原则协商议价采购。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采购和使用监管。对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直接挂网采购和自主议价采购的药品,医疗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进行支付。(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负责)

  (十)严格药品采购履约管理。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定期监测药品配送率、采购数量、货款结算等情况,严格药品购销合同管理,对企业未按约定配送、供应等行为,根据合同规定及时对其进行惩戒。加大药品采购监管及通报力度,督促医疗机构按合同及时结算药品货款、医保基金及时支付药品费用。(省医保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短缺药品不得限制配送企业,不受“两票制”限制。(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负责)。不具备配送经济性地区,在没有药品配送企业参与竞争的情况下,鼓励探索有条件的省属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配送工作。(省邮政管理局、省国资委负责,省医保局参与)

  四、完善短缺药品多层次供应体系

  (十一)建立健全短缺药品常态储备机制。加大短缺药品储备力度。充分发挥现有省级医药流通企业储备功能,筛选一批临床必需、用量不确定且容易发生短缺的药品纳入省医药储备目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等分别负责)省级医药储备管理部门应将短缺药品储备品种通报至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优化储备短缺药品采购程序,方便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鼓励引导大型医药流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蓄水池”功能。(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鼓励大型医药流通企业对临床常用的急(抢)救药等易短缺药品设定合理库存警戒线。(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负责)

  (十二)提升药品生产供应能力和质量水平。结合药品供应保障需求和全国布局,积极争取建设全国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等参与)加大支持和引导力度,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完善药品采购政策,提升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促进医药产业提质升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增加药用原料有效供给。推动制剂企业联合原料药企业组成供应联盟,整合上下游优质产业资源,引导原料药企业直接向制剂企业进行供应,鼓励原料药和制剂一体化生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药品监管局等参与)

  五、加大药品价格监管和执法力度

  (十四)加强药品价格异常情况监测预警。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定期监测药品采购情况,对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及时了解、提示预警并报告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向各有关部门提示预警重点监测品种信息。出现预警药品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应及时向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价格调查线索和基础数据,并同步报告省联动机制牵头单位。(省医保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十五)强化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医疗保障部门要对存在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配送情况严重不良或连续多次预警等情况的药品,综合运用监测预警、成本调查、函询约谈、信息披露、暂停挂网等措施,加强约束。要完善药品价格成本调查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实施或委托实施成本调查。依托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建立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对药品供应主体的失信、违约行为,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省医保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各相关部门参与)

  (十六)加大对原料药垄断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建立市场监管、公安、税务、药品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整治,并将整治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以最严的标准依法查处原料药和制剂领域垄断、价格违法等行为,坚持从重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处置相关责任人,形成有效震慑。(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省药品监管局等参与)

  (十七)分类妥善处理一些药品价格过快上涨问题。对涨价不合理且违法的药品企业,要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对涨价不合理但尚未构成违法的药品企业,要对其进行约谈并敦促纠正,必要时采取公开曝光、中止挂网、失信惩戒等约束措施。(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分别负责,各相关部门参与)敦促企业主动纠正失当价格行为,暂停一批非正常涨价药品的挂网采购资格,惩戒一批涉嫌价格违法、欺诈骗保或严重失信的企业,曝光一批非正常涨价和垄断典型案例,使药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遏制。(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分别负责,各相关部门参与)

  六、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联动机制成员单位要将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取得实效。省级联动机制要细化政策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顺利开展。(省卫生健康委、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十九)做好定期报告。省级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各市州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要按季度上报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进展以及药品短缺、价格相关监测及应对情况。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要定期对相关情况进行整理并统一通报,重点通报未按时完成任务或工作不力的部门。(省卫生健康委、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二十)强化监督问责。对短缺药品保供稳价相关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及时约谈并督促其整改。(省卫生健康委、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省级和市州联动机制牵头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分别向省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履职情况。(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各相关部门参与)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在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设立专栏,定期通报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情况。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发布一次短缺药品保供稳价信息。(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建立常态化舆情监测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恶意炒作等不实信息及时通过主流媒体渠道回应澄清。(省卫生健康委、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计划】相关文章:

综治维稳的工作计划10-31

社区综治维稳工作计划12-27

幼儿园维稳工作计划07-17

药品销售工作计划02-05

马价银子的成语解释08-14

供热保供工作总结03-15

社区药品安全工作计划03-03

时间诚可贵生命价更高06-15

生命诚可贵,学习价更高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