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法制宣传日主题手抄报设计

发布时间:2017-11-24  编辑:林仪 手机版

  导语: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只是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必要的条件,青少年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才是最根本、最有效的因素。下面分享一些关于普法知识的手抄报设计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2.6法制宣传日主题手抄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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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法制宣传日主题手抄报设计

  【关于普法知识的手抄报设计内容】

  一、青少年享有的权利

  1、平等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男女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年满18周岁的青少年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生命健康权。青少年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4、人身自由权。青少年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青少年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青少年的住宅。

  5、姓名权。青少年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

  6、肖像权。青少年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7、人格尊严权。青少年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青少年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8、荣誉权。青少年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9、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青少年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

  10、财产继承权。青少年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

  11、著作权。青少年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图)

  12、专利权。青少年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

  1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青少年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14、取得国家赔偿权。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权利而受到损失的青少年,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5、宗教信仰自由权。青少年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6、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青少年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

  17、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青少年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青少年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

  18、受教育权。青少年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校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青少年应尽的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每一个达到和符合征兵年龄的青年,都应自觉服兵役,履行光荣的职责。

  5、依法纳税的义务。

  6、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7、有接受教育的义务。受教育既是青少年享有的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

  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6、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司法保护

  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少年法庭的图)

  2、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参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3、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4、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离婚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受抚养权。

  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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