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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随意调整员工的提成比例
法言薇语: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
内容摘要:用人单位擅自下调提成工资比例,损害劳动者利益,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精选案例】
小白于2010年入职某公司从事市场开拓与业务销售工作,本着多劳多得,激发潜力的原则,劳动合同约定每月除基本工资外,根据员工的相关业绩按比例提取收入。
小白凭着自己的胆大、心细、脸皮厚,年年占据公司业绩冠军榜,被评为“三好员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关于提成比例一项,公司可根据情况另行通知,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由于市场火爆公司生意好,小白职场得意,对此也并未太在意。
2018年开始公司经营每况愈下,有部分员工离职,在2018年4月、8月、10月、12月,公司已张贴告示的形式4次下调提成比例,小白收入随之锐减,正所谓手中有粮、心中不慌,面临每月的房贷还有娃儿的奶粉钱,小白心理慌了。
2018年底,小白向公司提出了离职,在离职原因一栏写明“公司欠发提成、违约下调提成比例”,随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合同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
【律师答疑】
1、提成收入是否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答:提成收入就是工资的一部分。提成工资实际上属于计件工资的一种,《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中已有明确规定,工资是指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对于计件工资的具体范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进一步明释,计件工资包括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工资收入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答:当然!劳动合同分为法定必备条款与约定必备条款,而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工资收入是劳动合同核心内容,是必不可缺的组成部分。
3、既然工资收入属于必备条款,用人单位能否不与员工协商自行调整提成比例?
答:当然不行!既然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那么必然涉及劳动者的根本利益,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变更提成比例。
4、合同约定“关于提成比例一项,公司可根据情况另行通知,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是否有效?
答:该条款违背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必须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属于侵犯劳动的合法权益,造成劳资双方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应当无效。
关于提成比例,公司单方调高劳动者的提成收入比例,劳动者没有表示反对的,视为默认,但公司单方调低劳动者提成收入比例的,必须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否则会导致法律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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