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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书纪年》「附二」《存真》、《辑校》、《订补》等

时间:2021-08-14 13:35:24 竹书纪年 我要投稿

《竹书纪年》「附二」《存真》、《辑校》、《订补》等

《竹书纪年》[附二]《存真》、《辑校》、《订补》等所引《纪年》存疑

  [一]刘子(元)[玄]又引《竹书》云:舜篡尧位,立丹朱城,俄又夺之。《苏氏演义》卷上

  案:《演义》云:‘今濮州有偃朱城,一云丹朱城,学者又云:舜偃塞丹朱之所,遂谓之偃朱城,误也。……刘子(元)[玄]又引《竹书》云:舜篡尧位,立丹朱城,俄又夺之,皆非也。’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0以所引《竹书》为《琐语》文。《存真》、《辑校》未收,《订补》以为《纪年》,补于五帝部分。案所谓‘刘子元’云云,出《史通·疑古》。《疑古》云:‘据《山海经》,谓放勋之子为帝丹朱,而列君于帝者,得非舜虽废尧,仍立尧子,俄又夺其帝者乎?’此乃刘知几据《山海经》推论之语,苏氏误记,以为系所引《竹书》,误。此条似不当补。

  [二]《汲冢竹书》乃云:尧禅位后,为舜王之。舜禅位后,为禹王之。《苏氏演义》卷上

  案:《演义》云:‘尧禅位于舜,舜复禅位于禹,史称其盛德。《汲冢竹书》乃云:尧禅位后,为舜王之,而相州汤阴县遂有尧城。舜禅位后,为禹王之,任昉云:朝歌有狱基,为禹置虞舜之宫。刘子元引《竹书》以为摭实,非也。’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0、《存真》卷上‘后稷放帝朱于丹水’条案语,皆以为《琐语》文。《辑校》未收,《订补》以为《纪年》,补于五帝部分。案《演义》之文甚明,所谓《汲冢竹书》盖引自刘知几《史通·疑古》,加以隐括。《疑古》云:‘案《汲冢琐语》云:舜放尧于平阳,而书云某地有城,以“囚尧”为号,识者凭斯异说,颇以禅授为疑。然则观此二书,已足为证者矣。’即所谓‘刘子元引《竹书》以为摭实’。《艺海珠尘》本谓《演义》之‘王之’有脱误。案‘王’疑为‘放’字之误,即《疑古》所云之‘舜放尧于平阳’。《疑古》又以《虞书·舜典》:‘(舜)五十载,陟方乃死。’是舜为禹所放,不得其死,亦即《演义》所云:‘舜禅位后,为禹王之。’刘知几此条未引《竹书》,不得云‘引《竹书》以为摭实’,盖出苏氏误记。此条似不当补。

  [三]后桀之乱,畎夷入居豳、岐之间。《后汉书·西羌传》

  案:《存真》据此于后桀下列‘畎夷入居豳、岐之间’。《辑校》加【】号,示非《纪年》原文,并云:‘案《西羌传》三代事多本《汲冢纪年》,而语有增损。’李贤注未云此出《纪年》,盖《辑校》揣拟之辞。今本《纪年》于桀三年系‘畎夷入于岐以叛’。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一即据《西羌传》此文为证,王国维《今本竹书纪年疏证》卷上同。《存真》、《辑校》所据似即今本。

  [四]《纪年》曰:十一年。《通志》卷三《三王纪》

  案:《三王纪》:‘太丁在位三年,崩。’注:‘《纪年》曰:十一年。’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二云:‘《通志》三又引《纪年》曰:“太丁十一年”,异。’(今本作‘十三年陟’。)《订补》据此补为‘(大丁)十一年【陟】’。案:《通鉴外纪》卷二:‘太丁崩。’注云:‘在位三年。《纪年》曰“太丁十一年,周伐翳徒戎”,与《帝王本纪》不同。’刘氏之意盖以《帝王世纪》作太丁在位三年,而《纪年》尚记其十一年伐翳徒戎事,与之异。郑樵误读《外纪》之文,遂以《纪年》作太丁十一年死,此似不应补。

  [五]《竹书纪年》曰:纣六祀,周文王初禴于毕。 《通鉴前编》卷五

  案:《存真》、《辑校》皆入辑。《辑校》云:‘《唐书·历志》:“纣六祀,周文王初禴于毕。”虽不着所出,当本《纪年》。’《通鉴前编》作者金履祥已不及见《纪年》原本。今本《纪年》于帝辛六年系‘西伯初禴于毕’。王国维《今本竹书纪年疏证》卷上亦举《历志》。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二则引《易·未济》‘西邻之禴祭’为证。参见商纪‘毕西于丰三十里’条。

  [六]臣瓒曰:周自穆王以下都于西郑。《汉书·地理志》注

  案:《存真》、《辑校》皆据此注于穆王元年列‘穆王以下都于西郑’。《辑校》云:‘“臣瓒曰”云云,不言出何书。然其下所云“郑桓公灭郐居郑”事,皆出《纪年》,则此亦宜然。’今本《纪年》附于注中,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卷一0、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三俱引瓒注为证,洪颐烜云:‘瓒同校《汲冢古文》,正据此条为说。’此似为《纪年》之文,以乏确据,附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