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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 卷八十 礼四十 沿革四十 凶礼二

时间:2017-07-16 通典 我要投稿

  总论丧期

  (虞 殷 周 汉 后汉 魏 晋 东晋 宋 后魏 后周 隋 大唐)

  易云"古者丧期无数"。(贾公彦曰:"此黄帝时也。是其心丧终身者也。")

  虞书称"三载,四海遏密八音"。(尧崩,舜谅闇三年,故称遏密八音。按唐虞虽行心丧,更三年为限,三王乃制丧服。)

  殷高宗谅闇,三年不言。檀弓云:"子张问曰:"书云高宗三年不言,言乃讙。有诸?"(时人君无行三年之丧礼者,问有此欤,怪之也。讙,喜悦也。言乃喜悦,则民臣望其言久。)仲尼曰:"胡为其不然也!古者天子崩,王世子听於冢宰。""(冢宰,天官卿,贰王理事者也。三年之丧,使之听朝。)丧服四制曰:"王者莫不行此礼,何以独善之也?曰:高宗者,武丁。武丁者,殷之贤王也。继世即位而慈良於丧。当此之时,殷衰而复兴,礼废而复起,故善之。善之,故载之於书中而高之,故谓之高宗。"

  周武王崩,成王十三而嗣立,周公居冢宰摄政。明年六月,既葬,周公冠成王而朝於祖,以见诸侯,祝雍作颂。又春秋,在丧,王曰"小童",公侯曰"子",既葬则无此称。此皆既葬除丧之证也。

  汉文帝遗制,革三年之丧,"其令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颜师古曰:"令谓此诏文。")殿中当临者,皆以旦夕各十五举音,礼毕罢。非旦夕临时,禁无得擅哭。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日,释服。(服虔曰:"皆当言大功、小功布也。纤,细布衣也。"应劭曰:"凡三十六日而释服矣,此以日易月也。"晋灼曰:"汉书例以红为功。"师古曰:"红与功同。服、晋二说是也。此丧制者,文帝自率己意创而为之,非有取於周礼也,何为以日易月乎?三年之丧,其实二十七月,岂有三十六月之文!禫又无七月也。应氏既失之於前,而近代学者因循谬说,未之思也。")他不在令中者,皆以此令比类从事。(师古曰:"言此诏中无文者,皆以类比而行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丧期之制,自后遵之不改。(宣帝地节四年诏:"今百姓或遭縗绖凶灾,而吏徭事,使不得葬,伤孝子之心。自今诸有大父母、父母丧者,勿徭事,使得收敛送终,尽其子道。")成帝时,丞相翟方进母终,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视事,自以为身备汉相,不敢逾国典。然而原涉行父丧三年,名章天下;河閒惠王行母丧三年,诏书褒称,以为宗室仪表:是则丧制三年,能行者贵之矣。及平帝崩,王莽欲眩惑天下,示忠孝,使吏六百石已上,皆服丧三年。(莽母死,但服天子吊诸侯之服,一吊再会而已,令子新都侯宗服丧三年。及元后崩,莽反自服三年。颠倒奸谬若此。)

  后汉郑玄云,"书云高宗谅闇,三年不言",又曰"然而曰言不文者,谓臣下也",注引孝经说云"言不文者指士人也"。

  陈铄问:""高宗谅闇,三年不言,言乃讙",此则所言也。又丧大记云"既葬,与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国事;大夫言公事,不言家事"。此天子诸侯俱有言矣。而独谓臣下上句云"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注云"谓卿大夫也"。孝经云"言不文指士人也"。义似不同,引之何明?"赵商答曰:"三年之丧,天子诸侯不言而事成者,冢宰存也。虽亦有所言,但希耳。至於臣下,须言而辨,为可谓言,但不文耳。各有所施,不相妨也。言臣下时,所包者广。孝经云士人,注引之者,欲微见其小异,其大趣亦同也。"

  安帝初,长吏多避事弃官,乃令:自非父母服,不得去职。是后吏又守职居官,不行三年丧服矣。建光元年,尚书孟布奏:"宜复如建武、永平故事,(谓光武、明帝时。)绝刺史二千石告宁及父母丧服。"又从之。至桓帝永兴二年,复令刺史、二千石行三年服。永寿二年,又使中常侍已下,行三年服。至延熹二年,又皆绝之。

  魏武帝遗诏:"百官当临殿中者,十五举音。葬毕便除。"文帝崩,国内服三日。(蜀刘备,臣下发丧满三日,除服,至葬复如礼。此则魏蜀又异於汉也。吴孙权令诸有居任者遭三年之丧,皆须交代,犯者定大辟之科。又使代未至,不得告,告者抵罪。其后吴令孟仁闻丧辄去,陆逊陈其素行,得减死一等,自此遂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