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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史》卷九十五 列传第八十三(3)

时间:2017-07-03 17:53:32 北史 我要投稿

《北史》卷九十五 列传第八十三

  其王三日一听朝,坐五香七宝床,上施宝帐,以文木为竿,象牙金钿为壁,状如小屋,悬金光焰,有同于赤土。前有金香,命二人侍侧。王著朝霞古贝,瞒络腰腹,下垂至胫,头载金宝花冠,被真珠缨络,足履革屣,耳悬金铛。常服白叠,以象牙为屩。若露发,则不加缨络。臣下服制,大抵相类。有五大臣,一曰孤落支,二曰相高凭,三曰婆何多陵,四曰舍摩陵,五曰髯罗娄,及诸小臣。朝于王者,辄于阶下三稽首,王呼上阶,则跪,以两手抱膊,绕王环坐。议政事讫,跪伏而去。阶庭门阁,侍卫有千余人,被甲持仗。其国与参半、朱江二国和亲,数与林邑、陀桓二国战争。其人行止,皆持甲仗,若有征伐,因而用之。

  其俗,非王正妻子,不得为嗣。王初立日,所有兄弟,并刑残之,或去一指,或劓其鼻,别处供给,不得仕进。人形小而色黑,妇人亦有白者。悉拳发垂耳,性气捷劲。居处器物,颇类赤土。以右手为净,左手为秽。每旦澡洗,以杨枝净齿,读诵经咒,又澡洒乃食。食罢还用杨枝净齿,又读经咒。饮食多苏酪、沙糖、秔粟、米饼。欲食之时,先取杂肉羹与饼相和,手擩而食。娶妻者唯送女人女,择日遣媒人迎妇。男女二家,各八日不出,昼夜燃灯不息。男婚礼毕,即与父母分财别居。父母死,小儿未婚者,以余财与之。若婚毕,财物入官。丧葬,儿女皆七日不食,剔发而丧,僧尼、道士、亲故皆来聚会,音乐送之。以五香木烧尸,收灰,以金银瓶盛,送大水之内;贫者或用瓦,而以五彩色画之。亦有不焚,送尸山中,任野兽食者。

  其国北多山阜,南有水泽。地气尤热,无霜雪,饶瘴疠毒蜇。宜粱、稻,少黍、粟。果菜与日南、九真相类。异者,有婆罗那娑树,无花,叶似柿,实似冬瓜;庵罗树,花、叶似枣,实似李;毗野树,花似木瓜,叶似杏,实似楮;婆田罗树,花、叶、实并似枣而小异;歌毕佗树,花似林檎,叶似榆而厚大,实似李,其大如升。自余多同九真。海有鱼名建同,四足无鳞,鼻如象,吸水上喷,高五六十尺。有浮胡鱼,形似〈鱼且〉,嘴如鹦鹉,有八足。多大鱼,半身出,望之如山。每五六月中,毒气流行,即以白猪、白牛、羊于城西门外祠之。不然,五谷不登,畜多死,人疾疫。近都有陵伽钵婆山,上有神祠,每以兵二千人守卫之。城东神名婆多利,祭用人肉。其王年别杀人,以夜祠祷,亦有守卫者千人。其敬鬼如此。多奉佛法,尤信道士。佛及道士,并立像于其馆。

  隋大业十二年,遣使贡献,帝礼之甚厚,于后亦绝。

  婆利国,自交趾浮海,南过赤土、丹丹,乃至其国。国界,东西四月行,南北四十五日行。王姓刹利邪伽,名护滥那婆。官曰独诃邪拿,次曰独诃氏拿。国人善投轮,其大如镜,中有窍,外锋如锯,远以投人,无不中。其余兵器,与中国略同,俗类真腊,物产同于林邑。其杀人及盗,截其手;奸者,锁其足,期年而止。祭祀必以月晦,盘贮酒肴,浮之流水。每十一月必设大祭。海出珊瑚。有鸟名舍利,解人语。

  隋大业十二年,遣使朝贡,后遂绝。

  于时南荒有丹丹、盘盘二国,亦来贡方物,其风俗、物产,大抵相类云。

  论曰:《礼》云:"南方曰蛮,有不火食者矣。"然其种类非一,与华人错居,其流曰蜒,曰獽,曰俚,曰獠,曰厓。居无君长,随山洞而居。其俗,断发文身,好相攻讨。自秦并三楚,汉平百越,地穷丹徼,景极日南,水陆可居,咸为郡县。洎乎境分南北,割据各殊,蛮、獠之族,递为去就。至于林邑、赤土、真腊、婆利则地隔江岭,莫通中国。及隋氏受命,克平九宇,炀帝纂业,威加八荒,甘心远矣,志求珍异。故师出流求,兵加林邑,威振殊俗,过于秦、汉远矣。虽有荒外之功,无救域中之败。《传》曰:"非圣人,外宁必有内忧。"诚哉斯言也。

  大业中,南荒朝贡者十余国,其事迹湮灭,今可知者四国而已。

  《北史》 唐·李延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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