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三证合一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7-12  编辑:沈舒文 手机版

  所谓“三证合一”,就是将企业依次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下面是小编搜集的2016三证合一实施方案,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6三证合一实施方案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2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税务部门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落实好“三证合一”有关文件精神

  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三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做出了详细部署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三证合一”改革的重要意义,顾全大局、主动作为,积极采取措施、攻坚克难,认真学习贯彻系列文件精神,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优化各项工作流程,落实岗位工作职责,分解工作任务到人,确保“三证合一”改革顺利实施。

  二、切实做好“三证合一”工作衔接

  根据有关工作部署,2016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国税、地税之间的协作合作,做好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配合,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确保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平稳过渡。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三、切实规范“三证合一”有关工作流程

  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登记机关沟通协调,确保登记信息采集准确、完整。

  各省税务机关在交换平台获取“三证合一”企业登记信息后,依据企业住所(以统一代码为标识)按户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县(区)税务机关确认分配有误的,将其退回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分配;省税务机关无法直接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的,将其分配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向县(区)税务机关进行分配。

  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附后)。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税务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扩大即时办结范围。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企业也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

  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四、切实发挥信息技术的支撑作用

  “三证合一”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持。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信息化投入,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改造升级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凡是能够通过网络解决的都要充分利用信息化优势,实现网络实时传输,提高办事效率;凡是能利用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都要通过共享平台交换并应用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

  税务总局将完成统一推广的综合征管系统(国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出口退税系统、金税三期核心征管软件等应用系统的改造工作。

  各省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60号)要求,落实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与统一代码的衔接方案,配合有关单位,搭建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改造自有税务应用类系统及网上办税等系统,实现与税务总局统一推广系统的对接。

  五、切实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优化纳税服务,营造良好的税收工作环境是“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方面。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让广大纳税人了解“三证合一”改革的内容、意义,知晓“三证合一”改革带来的便利,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要积极编制“三证合一”办税指南、纳税辅导小册子、办税流程图等宣传材料,并放置于登记机关服务大厅,或在税务机关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方便取用和学习。要加强对税务干部的培训,让广大干部熟悉新设、变更以及注销登记等各环节的操作流程,精通改革内容和意义,同时,选派素质高、业务精的工作人员承担窗口受理工作,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质量。

  六、切实狠抓督办落实

  督查督办是抓落实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要求,加强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要落实“三证合一”改革的绩效考核工作,将“三证合一”改革工作列入2016年第四季度绩效考核,按照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考评考核。税务总局也将适时组织开展“三证合一”改革专项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个人尤其是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不折不扣地圆满完成。

  为了各地相互借鉴经验,共同推进“三证合一”改革,税务总局将编发《税收征管工作动态(三证合一改革专辑)》,刊载各地改革进展情况。各地要及时将改革动态报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同时,自2016年10月起,每月终了后5日内,各地要将“三证合一”改革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具体措施、取得成效、后续监控相关数据及工作中的困难、下一步工作计划报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各单位要在报送材料后加注联系人信息(姓名、联系方式)。报送材料请上传至税务总局FTP(征管和科技司/制度处/三证合一目录下)。

  【2016三证合一实施方案2】

  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构建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以及《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21号)的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由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分别核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办理。

  (二)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准入。

  2.规范统一。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实行统一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和登记材料。

  3.统筹推进。按照全面规划、有序衔接的要求,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与网上行政审批、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统一代码制度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二、改革内容

  (一)统一编码规则。按照国务院改革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将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等合并为统一代码,实行统一的编码规则。统一代码共18位,具体编码规则为:

  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9表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1表示企业,2表示个体工商户,3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

  第四部分(第9―17位):主体识别码(组织机构代码)。

  第五部分(第18位):校验码。

  (二)统一源头赋码。根据工商总局向我市分配的组织机构代码码段,由工商部门按照统一编码规则,采取程序自动、实时生成的方式,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一并赋码。营业执照加载唯一的统一代码,质监、税务部门不再另行赋码和发证。

  (三)统一登记文书。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统一登记条件和登记程序,将原向工商、质监、税务部门分别提交的申请文书和申请材料进行整合优化,申请人只需填写一份申请表格,提交一套申请材料。

  (四)统一受理核准。由工商部门受理企业登记申请,在审查核准后,直接核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企业相关信息。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

  (五)统一信息共享。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传送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息,实现共享和应用。

  三、实施时间

  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向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颁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待国家作出相关部署后再推行。

  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前设立企业的代码和证照转换。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并收缴其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编码规则进行赋码,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相关证照。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力度。

  加强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政府统筹协调,市工商局、市编办、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电子政务办等部门具体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方面的保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部门职责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协同推进改革。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同配合,全力推动改革顺利开展、全面实施。

  市工商局:负责“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牵头推进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完成业务系统升级和对接、实现部门间信息交换和共享等工作。

  市编办:负责指导行政审批窗口建设及登记流程优化工作。

  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负责及时做好业务系统的改造升级、与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等工作,实现管理业务的有序衔接。

  市质监局: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统一代码数据库,为各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加强统一代码赋码后的校核,会同工商部门建立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和信息回传、共享机制。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督促、配合有关部门作好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完善和审查工作。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负责建设以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为依托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信息共享提供技术支撑。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涉及改革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修订完善,确保“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与企业有关的所有领域和环节都能有效使用。

  (三)强化技术支撑,落实信息共享。

  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要按照改革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以统一代码为标识,对现有的内部业务系统进行改造升级,依托全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进行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数据交换,推动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应用。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落实责任人员、确定工作职责、严格操作规程,确保信息传送及时、准确、安全。

  (四)加强培训宣传,提升改革认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围绕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和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领域内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得再要求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改革进度。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要求,按照工作职责、时间节点,确定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改革按时顺利推进。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改革推进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依法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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