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方案【推荐】

发布时间:2017-04-28  编辑:沈舒文 手机版

  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方案,欢迎大家参考!

  【201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方案【推荐】1】

  2016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4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联合开展201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宣传主题是“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宣传活动作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积极筹划,精心组织实施,落实必要经费,不走过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宣传周活动落到实处。重点宣传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常见职业病防治科普知识,职业人群健康促进等。

  二、各地要采取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宣传优势的同时,积极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12320热线等新平台新载体,广泛宣传和使用推荐宣传用语,传播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知识,实现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的通俗化和普及化。用人单位要结合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创建健康工作场所、健康企业等工作,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标语横幅、内部网站、手机短信等形式开展宣传互动,提高活动的参与度,扩大活动覆盖面和影响力。各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要积极参与宣传工作,将日常职业卫生服务工作与宣传活动有机结合,积极参与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系列活动。

  三、各地要紧紧围绕宣传主题,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制定适宜宣传策略,强化本地区重点职业病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的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尤其要深入企业、车站、市场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法》的知晓度和影响力。活动结束后,各地要注意总结宣传周活动的成效、经验和问题,及时提炼先进经验和宣传典型做法,并加强信息报送,于2016年6月10日前将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和统计表分别报送有关部门。宣传周活动的开展情况将作为评估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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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方案【推荐】2】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4部委《关于开展201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6〕3号),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和重庆煤监局5个部门决定联合开展201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防治职业病,职业要健康。

  二、宣传内容、对象和形式

  (一)宣传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及标准;

  2.《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主要内容;

  3.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

  4.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力和义务;

  5.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主要内容;

  6.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7. 职业病患者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

  8. 防治常见职业病的科普知识。

  (二)宣传对象和形式。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重点对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宣传形式包括新闻报道、现场宣传咨询、印发科普读物、网站专题宣传、群发公益短信、开通微博客、职业健康知识咨询、召开媒体通气会、医务人员座谈会、专题培训等。

  三、活动时间

  2016年4月25日至5月1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和相关单位要把《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作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具体实践,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部门协调配合,争取宣传活动取得实效。

  (二)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和相关单位要围绕宣传主题,针对本地区重点职业病危害情况,深入企业、车站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开展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和使用推荐宣传用语(见附件1),积极向广大职业人群和基层群众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知识。要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形成全社会关爱劳动者的良好氛围。职业病防治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要结合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积极参与宣传工作。

  (三)活动结束后,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和相关单位要从活动安排、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取得经验、存在问题等方面认真总结,并于5月10日前将书面材料和统计表分别报送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和各相关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于5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2)报送至市卫计委卫生监督局职业卫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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