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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风险自查工作报告

时间:2021-03-30 11:46:55 工作报告 我要投稿

税收风险自查工作报告

  税收风险自查工作报告

税收风险自查工作报告

  为及时掌握全市国税系统税收风险评估工作开展情况,确保顺利完成省局下发的税收风险评估任务,8月10日,市局召开税收风险评估应对工作汇报会。市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吴俊明同志出席会议,市局其他领导、各风险团队组长、副组长及部分县(市、区)局分管领导参加会议。

  会议由市国税局副局长xx同志主持。会上,首先,各税收风险评估团队副组长及参会的县(市、区)局分管领导,分别就工作开展情况、方法措施、取得成效以及工作建议等方面做专题汇报;其次,市局相关领导分别就税收风险评估工作发表意见和看法。据统计,截止xx月10日,我市6个风险评估团队接受评估任务74户,已评估53户(含正在稽查户数,下同),占总户数的72%;发现问题户45户,占已评估户数的85%;评估税款2309万元,已入库457万元,加收滞纳金25万元;核减进项税留抵税额42万元;调减企业所得税亏损额123万元。县(市、区)局接受评估任务60户,已评估42户,占总户数的70%;发现问题户23户,占已评估户数的54%;评估税款61万元,已入库56万元,加收滞纳金5万元;调减企业所得税亏损额22万元。

  最后,xx局长充分肯定税收风险评估工作取得了成效,积累了经验,培训了人才,并对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各税收风险评估团队要加大力度,集中力量,确保按时完成省局下达的税收风险评估任务,对已得到确认的评估补税,要及时组织入库;二是对已完成评估的纳税人,要及时组织人员录入工作流系统,征管科负责督查提醒;三是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税收政策处理,对需要移交稽查的问题,应及时移交稽查处理,降低执法风险;四是要认真总结评估中的经验做法、方法措施等,为下一步工作开展提供参考;五是要编写评估中具有代表性的典范案例,认真研究分析,供评估人员交流学习;六是针对评估中发现的薄弱环节,要加强纳税评估培训,既要培训评估方法、流程,也要注重政策业务和系统应用培训,切实提高评估人员素质;七是要鼓励评估人员主动自学,要选择好的纳税评估教材书籍,发放给评估人员,为评估人员自学创造条件;八是此次税收风险评估工作结束后,市局将组织人员对已评估纳税人(特别是经评估无问题的'纳税人)开展交叉复查,检验评估的质量;九是要进一步配优税收风险评估团队人员,提高评估团队人员整体素质。市局抽调各单位人员时,各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

  税务自查报告范文

  根据*地税直查(2014)2002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法,于2014年7月14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差不多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13至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13至2014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13年―2014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13年―2014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096。18元;其中:2013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14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3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13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4,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

  2、2014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14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04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2004]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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